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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瑕疵须赔偿
作者:黄昌赣 叶再新 发布时间:2002-07-03 09:57:16
接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邱冠瑛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他满怀喜悦之情为新房定作家具,却因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引发了一场官司,历时两年、最终依靠法律打赢了这场官司,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置新房,满怀喜悦定家具 邱冠瑛是江西省赣县的一名公务员,在县城集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为使自己的新房布置的舒适漂亮些,他选择了在县城银星家具厂定作家具。周祥银系该厂的个体业主。 1999年7月3日,邱冠瑛与周祥银协商,由其为自己住房阳台安装铝合金推拉窗。推拉窗完工后,双方再次协商,由周祥银为邱冠瑛定作室内家具。 协议签订后,周祥银即组织人员安装铝合金推拉窗。期间,邱冠瑛分别支付铝合金工程款、家具货款10000元、5000元;邱冠瑛另提供自购的若干数量的红楸木给周祥银定作家具。 忙于乔迁,定作家具未验收 2000年1月26日,周祥银将作好的推拉窗及家具送至邱冠瑛住房,其中大、小园台和“川”餐木凳属替代品,主人床、大堂办公椅未交付。 由于忙于乔迁,邱冠瑛未对交付的定作物予以验收,未立具收货凭据。邱冠瑛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周祥银所完成的铝合金推拉窗存在设计、质量问题,不符合订货单的约定。家具存在材质霉变、变形爆裂、膨空、脱漆、结构散落、分离、推拉不畅等严重质量问题,遂向周祥银提出要求其按订货单要求将定作物给予重作、修理。 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讨公道 双方协商未果。2000年10月8日,邱冠瑛诉至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邱冠瑛诉称,被告安装的铝合金推拉窗和制作的家具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存在交货时间、交货质量上的严重违约,且具有欺诈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对定作物限期重作并完工,或双倍返还定金16000元,返还货款17000元及利息,赔偿其它损失7000余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 周祥银辩称,被告已按照订货单上约定的要求,完成了原告铝合金推拉窗的安装和大部分家具的加工制作,不存在任可违约行为和欺诈。推拉窗存在的问题不是质量问题而是设计上的问题,原告本人参与设计,也有责任。制作的家具存在质量瑕疵,如出现黑斑,属技术难题,是难以克服的,愿意给予力所能及的修补或按质论价,减少报酬进行补救。对迟延交付的责任,完全在于原告,是经原告同意的。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和货款,更不应赔偿损失,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称,原告尚欠被告铝合金推拉窗安装工程款约1800元,欠家具货款10240元,请求判令原告支付。 原告邱冠瑛反诉辩称,被告所完成的工程成果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属根本违约,被告负有先履行义务,其反诉理由不成立。 一审判决,质量瑕疵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定作承揽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逾期未交付定作物,且交付的定作物存在规格不符、家具表面黑斑、膨空、油漆脱落、结构松散、接口裂缝等质量瑕疵;采用杉木制作家具变更材料以及部分家具至今未交付等违约作为,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对交付的定作物给予限期修理、重作,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采用杉木架构制作家具,是欺诈行为,但在订货单上却未予约定不能使用杉木,应视为合同约定不明,不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它损失,原告未举证证实,不予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也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权利,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因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已违约,原告具有先履行抗辩权,被告的反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被告周祥银按照订货单约定,给原告邱冠瑛定作的铝合金推拉窗以及大堂办公桌、中办公桌、长沙发、单人沙发、大堂地柜、中床、小床予以重作;并在铝合金推拉窗上安装锁扣和在纱窗上安装闭合槽;对茶几予以修理终止向原告邱冠瑛交付大、小园台,“川”形餐凳、主人床和大堂椅;对上述定作物修理、重作未履行或履行仍不符合订货单约定,则解除合同,由原告邱冠瑛退还定作物,被告周祥银返还货款23800元(含楸木价款8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0.7%计算,从2000年10月8日起算至付清款之日止);驳回原告邱冠瑛的其它诉讼请求和被告周祥银的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周祥银不服,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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