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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巨额存款“华兴”董事长被判重刑
作者:王贵廷 刘宝权   发布时间:2002-07-03 09:54:31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华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崔慧、刘凤英各有期徒刑十年,分别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沈阳市华兴实业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5年6月至1998年7月间,以高额利息及物质奖励为诱饵,在社会上以借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6.4亿余元。被告人崔慧从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任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华兴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未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负责全面工作,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外接待工作。被告人刘凤英从1995年6月至1998年7月任公司会计师、财会主任,负责窗口集资及财务报表等工作。1996年8月至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先后6次到华兴公司对吸收公众存款情况进行调查,崔负责接待,并虚报该公司有关吸收公众存款的材料。在银行指出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责令停止并返还本息后,二人仍继续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1998年7月,刘伙同他人将公司存款账目烧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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