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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协助调查取证单位个人被处罚款
作者:郑文贵   发布时间:2002-07-01 09:52:12


    陕西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因拒绝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近日被河北省献县法院处以2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该公司职工闫文海处以500元罚款。

    献县法院在审理原告献县郭庄玛钢厂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下称中建八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核实被告是否为原告送货工地的施工单位,办案人员到发包方陕西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调查有关情况。办案人员亮出身份证件并表明来意后,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闫文海态度极为蛮横,声称“我们没有义务协助你们,直接找中建八局。”在向其宣读了有关法律规定后,闫文海仍然百般推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办案人员对双方的谈话进行了录音取证。法院认为,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闫文海无视法律,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作出对陕西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闫文海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被处罚人不服,向沧州中院提出复议申请。沧州中院认为,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是相关单位和公民的法定义务,复议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客观上妨碍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献县法院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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