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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法院审判一起特殊民事案
作者:王立功 王建英 发布时间:2002-06-28 13:53:30
最近,铅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判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依法驳回父亲张某要求法院宣告女儿杜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杜某(随母姓)系父女关系。杜不幸于二○○一年初开始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同年三月十六日被家人送往上饶市横峰精神病医院治疗。经检查确诊,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杜某经近四个月治疗,于同年七月十二日出院。杜某出院后,其父张某于今年元月二十八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自己女儿杜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铅山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杜某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后认为,被申请人杜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目前尚处于缓解不全期,仍有一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申请人张某要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与事实不符,故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申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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