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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汽车不过户 南通一单位无奈被判承担垫付责任
作者:万里 沈盈颖 发布时间:2002-06-26 14:00:53
江苏省南通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因转让汽车不办理过户登记,又无法提供买受人的有关情况,最终输了这场本和自己无关的官司,近日被上海浦东法院判承担垫付责任。
去年2月4日,驾驶员陈某在沿浦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侵占非机动车道,于浦东南路2304号处撞倒了在非机动车道正常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汪某。同月7日,公安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5月28日,经法医鉴定,汪某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由于陈某所驾驶的牌号为F01755的小客车登记在江苏省南通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名下,汪某于是将陈某与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聘请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面对汪某的起诉,南通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觉得十分委屈:牌号为苏F01755的小客车早在1997年11月10日就已经转让给案外人陆某了,而且双方签有书面协议书,明确约定车辆从交接时日起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随之转由买方承担。南通这家公司认为车辆与本公司已无任何关系,汪某怎么能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据此,南通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要求驳回汪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浦东新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虽然南通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了其与案外人陆某之间签定的出售车辆协议书,且肇事人陈某也非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但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在又无法在庭审中提供陆某的身份证明,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出售车辆的事实,因此仅凭其提供的协议书不能证明事故车辆已出售给案外人陆某。作为车辆登记单位,在肇事人无力赔偿时应负有垫付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赔偿汪某所要求的医疗费等共计3.2万余元,而南通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则应在陈某无力赔偿时对该笔款项负垫付责任。 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提醒: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买卖车辆时千万不要忘记依法及时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一但发生事故,就会导致实际车主难以查清,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人,原车主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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