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依法对原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刘知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知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刘知炳违法所得的人民币86632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刘知炳曾任广西柳州市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中共柳州市委书记等职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知炳于1990年至1998年初在担任柳州市主要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为他人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并于1993年至1999年间先后53次非法收受他人的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866322元。其中,1993年至1999年间,刘知炳直接或通过其妻何家丽,先后21次非法收受广西柳州市外贸公司经理朱春鹤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美元1.8万元、港币8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朱春鹤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1997年至1999年间,刘知炳先后7次非法收受广西柳州市有色冶炼总厂厂长张思难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美元2000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思难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1992年和1997年,刘知炳先后两次应樊杰的请托,为樊杰的职务调动提供帮助,并于1993年至1999年间,先后9次非法收受樊杰给予的人民币5.2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知炳受贿数额巨大,所犯罪行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刘知炳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以上一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