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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院宣判一批贩卖走私毒品案件
作者:李南玲 孔献之   发布时间:2002-06-25 10:11:34


    正值“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天上午集中宣判3起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案件19人,莫可亮、邓未名等一审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一批罪犯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查明,2001年4月间,34岁的香港人莫可亮与一绰号叫“花幺”的香港贩毒分子(在逃)共谋,由莫可亮负责将“花幺”联系好的冰毒由国内通过水路偷运出境到菲律宾,事成后由“花幺”支付每次运输费用港币180万元,莫可亮从中得港币30万元。同年4月至8月,莫可亮与另一香港毒犯梁某(在逃)多次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大酒店见面或电话联系,约定由莫转达“花幺”的指令给梁,再由梁负责组织人员将毒品走私出境,每次毒品不超过600公斤,每运一次由莫将“花幺”支付的运费港币180万元中转付梁港币150万元。在此期间,经梁指使,被告人刘汉吉于同年8月4日,伙同被告人李月生一起去广州租用一村民自建房作毒品储存仓库。同年8月,莫与“花幺”多次联系后,组织多名被告人共同接受、装运、走私冰毒437.35公斤。法院认为,被告人莫可亮、刘汉吉等无视国法,走私冰毒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莫可亮、刘汉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自2001年2月开始,33岁的湖南省邵阳市人邓未名与同乡仇双喜结伙贩卖毒品,同年4月7日,罗某与邓未名取得联系,向邓提出要购买毒品500克,邓表示可以交易,商定每克毒品人民币125元于次日下午在深圳市东门南路某咖啡厅交易。8日下午四时许,邓、仇先后来到交易现场与买主会面。当邓清点并收下毒资后,警方当场将邓、仇抓获,并从仇携带的手提袋内缴获毒品500克(经鉴定系海洛因,含量为27.2%)。经讯问,仇供述与同住在罗湖区的朱定华及王加宽亦有贩毒行为,公安人员随即在其住处和某大厦将朱、王抓获,搜获用于贩卖的毒品一批。被告人邓未名、仇双喜参与贩卖毒品535克。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未名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未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流氓罪,尚有余刑七年零四个月二十八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仇双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加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缴获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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