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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信丰判处一诈骗罪累犯
作者:舒云 李春   发布时间:2002-06-24 16:28:51


    李年香系江西省信丰县小河镇新鞠村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又犯诈骗罪,于200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满释放后的李年香仍不思悔改,又在社会上诈骗钱财。2001年6月19日,刚释放月余的李年香谎称自己是高速公路测量局工作人员,要租乘施某的运输车到邻县南康市运测量器材,同时以低价柴油出售为诱饵,骗取施某人民币2100元,后伺机溜走。后李于同年7月上旬、7月27日、8月10日、9月中旬以同样的手法分别骗取钟某、钱某、赵某、刘某人民币各1800元、3700元、3000元、1000元。同年7月19日,李窜至信丰县大塘埠镇“清江大酒店”,以请客为名,骗取店主陈某的“珠江”12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5160元)及五条“红金赣”香烟(价值625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追缴返还失主。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年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达1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李在刑满释后不足二个月即犯罪,属累犯,应予严惩。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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