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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7名矽肺退休工人讨回公道
作者:赵 越   发布时间:2002-06-24 09:59:58


    虽然企业有着经济上的困难,但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劳动者因工伤残的补助、治疗费用是不能拖欠的。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广大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同时,身体健康将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同时我们也有责任、有义务做好宣传工作,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依法保护自己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在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能够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作为被告的用工单位赔偿刘宝贵、苏贤等17名矽肺病退休工人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178809元。并将原告所持医疗费票据审核后报销;从2002年2月起被告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为原告办理享受工伤待遇按月增发伤残补助金。

    老刘是一名1949年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他曾先后参加了酒泉钢铁公司、洛阳铜加工厂、西南铝厂、舞阳钢铁厂、焦作铝厂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企业的建设。他说:“我们建这些厂子的时候我使的炸药就得论吨算。1976年我被诊断为矽肺,1982年退休后。厂里不给矽肺病应该有的工伤待遇,也不给报销医药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初,老刘和其他老工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分别向他们支付1870元、2280元、2520元的伤残补助金,拖欠的医药费分期分批予以报销。老刘等17名老工人不服仲裁,一纸诉状将中国有色金属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六冶建设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经调查查明,原告刘宝贵等人均系二被告的退休工人,在职期间都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从1980年开始相继退休。退休后原告一直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药费被告也未给以报销。经鉴定,原告刘宝贵等人分别为二至四级伤残。被告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洛阳市1999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881元。除原告马启旺和赵鹏1999年的退休工资达到当年洛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5%外,其余十五名原告均未达到。

    法院认为,原告刘宝贵等人因工患上不同程度的矽肺病,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故原告要求从1992年1月起支付残疾补助金,应予以支持。2001年1月原告等人经鉴定分别为二至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要求的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也应当予以支持,但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时其工资应当停发。原告刘宝贵等人自1980年后相继退休,已按月领取了退休工资,原告主张伤残抚恤金,不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退休以来工资上调时井下津贴未上涨的部分,因无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洛阳市“洛市政1991328号”文件有关规定,判决如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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