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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海判决一擅自出卖查封财产案
作者:杨巧萍   发布时间:2002-06-19 10:33:53


    明知自己的房地产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将房屋变卖他人。日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对陈某及其妻子魏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8日,宁海法院立案受理了徐某诉陈某的借贷纠纷案件。徐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宁海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与魏某共有的房地产。同年7月20日该案的承办法官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给魏某并告诉她该房屋已被依法查封,不得擅自变卖等等相关的规定。7月29日,陈某与原告徐某在宁海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陈某在1999年3月底前支付给徐某借款13.12万元。

    到期后,陈某仍未履行调解书中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后宁海法院在执行中发现陈某、魏某两人已于1998年12月底以49.3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赵某,得房款后,将其中一部分归还另外的债务,余款也被陈某携带沈阳、乌鲁木齐等地挥霍一空,致使宁海法院对该案中止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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