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下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永定县工商局对卢某等11名违法串标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1名串标者“偷鸡不成蚀把米”,被工商局处以总计17万元的罚款。
2001年3月9日,永定县商业总公司举办公开竞价投标会,以60万元的标底对县副食品公司坎市批发站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竞标,卢某等六组人分别报名参加投标,取得投票资格。为一致压低投标报价,卢某等人在竞标前互相串通约定,由卢某出面以起标价中标,事后各投标人之间再进行内部竞价,未中标人领取补贴款。在公开竞价过程中,卢某征得主持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同意,由其代表7人联合参加竞买,最后按事先约定以60万元中标,与招标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卢某在内部竞价中以48000元获得该房产,作为补贴款分给另外5组竞标人,各组再按实际人数平分。同年8月13日,永定县工商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卢某等人的行为已违反《反不当竞争法》,属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影响了招标人的公开竞争,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卢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永定县法院依法维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