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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害 校方担责任
作者:祁世林 卢峰义   发布时间:2002-06-19 09:29:40


    青海省湟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于教师纠正做广播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原告张某系湟源县大华镇池汉小学在校学生。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的行为系在执行职务期间造成了原告的身体损伤,并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899.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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