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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有名堂 只为保险金
作者:鲁 迪   发布时间:2002-06-19 09:28:50


    企业一纸除名决定,让纺织女工孟某既疑惑又气愤,本是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最终却演变成了除名纠纷。日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企业撤回除名决定,并补发孟某1年零8个月的工资及由自己垫交的养老保险金。而孟某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则由劳动保障机关依法追回。

    今年37岁的孟某是寿光市某合资纺织公司女工。1997年,孟某与原纺织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5月纺织厂所有制改革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年7月,孟某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公司作出《关于对孟某除名的决定》(该决定只存入孟某档案而未送达本人),孟在公司的督促下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自2000年9月起每月领取240元失业保险金。2001年11月,孟某在自己的档案中发现了《除名决定》,遂将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除名决定,补发工资及补偿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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