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夏某、朱某等11人与宁波市镇海房地产公司由于买卖13间店面用房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案审理完毕,由于购房协议不详,并且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未果情况下已装潢开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据了解,夏某、朱某等11人共向镇海某房地产公司购买469.16平方米的13间店面用房,约定每平方米房价11600元,在该批店面房交付后,原告发现在店面内均设有东西向的高为1.4米,宽为0.35米的承重梁一道,严重影响原告搭建阁楼的使用价值。由于被告同期开发建造的38间店面中仅有此13间有承重梁,而房价却相同,故原告认为被告隐瞒店面内房屋结构的真实情况,不公平对待消费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234580元(即每平方赔偿500元)。
经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所提被告隐瞒承重梁之存在的主张并无相应证据证实,但可确认双方对承重梁的有无确无特别说明,被告也未告知原告。交付店面房时原告发现房内有承重梁影响其使用价值后虽与被告也未告知原告。交付店面房时原告发现房内有承重梁影响其使用价值后虽与被告进行了交涉,但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店面房进行了装潢并开业经营,应视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协议书)之要求。至于原告所述同价店面房由于有无承重梁而造成使用价值不同,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既无合同之约定,亦无法律之依据,故其诉称难以支持。此外承重梁系建房所必需,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形下,由被告因承重梁之故赔偿原告损失亦为不妥。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