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镇海保姆意外受伤获补偿
作者:巢时芳   发布时间:2002-06-18 10:59:06


    近日,姚某夫妇被镇海法院判决赔偿家中保姆姜某经济损失55000元。

    姜某经人介绍到姚某家做保姆,每月工资450元。去年的一天晚上,保姆姜某被人发现在姚某家中摔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共工本费医药费三万多元,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姜某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姜某在姚某家中工作,姚某夫妇是姜某的服务对象,姜、姚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况且姜某受伤地点在姚某家中,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姜某在姚家意外受伤,姚某夫妇均无过错,但姜某是在其工作期间受到损害,应依法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