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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保姆意外受伤获补偿
作者:巢时芳 发布时间:2002-06-18 10:59:06
近日,姚某夫妇被镇海法院判决赔偿家中保姆姜某经济损失55000元。
姜某经人介绍到姚某家做保姆,每月工资450元。去年的一天晚上,保姆姜某被人发现在姚某家中摔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共工本费医药费三万多元,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姜某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姜某在姚某家中工作,姚某夫妇是姜某的服务对象,姜、姚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况且姜某受伤地点在姚某家中,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姜某在姚家意外受伤,姚某夫妇均无过错,但姜某是在其工作期间受到损害,应依法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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