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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位以偷录录音作证据的当事人胜诉
作者:李煦 李海波 发布时间:2002-06-14 16:49:3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当庭播放了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一盘偷录的录音磁带。法庭最终采纳了这一录音证据,并当庭进行宣判,原告获胜。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宣判的第一起以偷录录音作为关键证据并被法庭予以采纳的案件。 今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证明效力,则需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全面、客观地审核并加以判断。 今天审结的这起案件起因是2002年5月14日,毛女士与房主张先生签订租房协议,年租金1.9万元。合同签订后,毛女士给付张先生押金500元和预付的全年租金1.9万元,张先生给毛女士房屋钥匙3套。但今年5月17日,毛女士家中突然发生意外,不能租赁此房,为此提出退租,并要求张先生退还他预付的全年租金1.9万元。但张先生却失口否认收过毛女士的1.9万元。 虽然毛女士手中没有张先生收到1.9万元租金的字据收条,但她却从媒体上得知偷录的录音证据在今年4月1日后也可以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后,于是立即以一盘偷录的录音磁带作为关键证据将张先生告上法庭。 在今天庭审中,法庭当庭播放了毛女士向法庭提交的录音磁带。这盘录音磁带偷录的主要内容是作为中间人的毛女士表姐与张先生就1.9万元租金的事进行商谈的过程。 法庭上听过录音磁带后,张先生表示认可被录音者为其本人,但仍否认收到过租金1.9万元,并解释说由于骚扰电话较多,对收租金的事情只是在电话里随便说说。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毛女士应该依据租赁合同给付张先生今年5月20日至6月14日的房屋租金;张先生虽否认收到1.9万元的房屋租金,但根据录音磁带中所反映的内容及结合本案的其它情况,应认定张先生已经收到毛女士给付的租金。因此,法院当庭判决,解除毛女士与张先生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决毛女士还给张先生房屋钥匙,张先生返还毛女士房屋租金17647元及押金500元,案件受理费毛女士负担65元,张先生负担725元。(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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