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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一医生误切输卵管被处赔偿
作者:陈洪斌   发布时间:2002-06-14 10:46:50


    2002年4月24日,仪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了该市首例因医生误切输卵管而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仪征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33753.3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于2001年11月19日因患急性阑尾炎入住被告仪征市某医院就治,当日由被告所属的骨科医师为其行为切除手术,术后于2001年11月20日经病理检验术中误切了原告的右侧输卵管组织,同时并发右侧阔韧带血肿,该行为已构成医疗技术事故,2002年2月27日原告的伤情经仪证市人民法院法医室评定为伤残9级。该事故发生后医院多次与原告协商处理该纠纷,但终因双方为经济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对该案医疗行为与医疗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按照正常住院程序到被告处行切除阑尾手术,被告管理不善,擅自允许非外科医师进行手术,且造成误切输卵管的医疗技术事故,被告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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