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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艾基公司)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不正当竟争、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2-06-14 10:10:3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二中如初字第86号 原告: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代尔夫2616LN,乌洛夫帕尔米斯塔拉大街1号。 授权代表:汉斯·斯卡林(HANS SKALIN),麦克尔·巴特洛夫(MIKAEL BARTROFF)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丽娜,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国阿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子平,北京市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发人:袁烽,北京分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艾基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不正当竟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特艾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海林、谢丽娜,被告国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子平、袁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特文基公司诉称:本公司在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一百五十余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一九八三年,本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商品分类和国际商品分类以及服务上分别获得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在国际上,本公司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九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当本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IKEA"为标志的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已在先注册了域名"ikea.com.cn",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IKEA"与被告抢注的三级域名"ikea"相比较,不难发现二者的读音、文字外形、字母组合以及消费者的呼叫方式等方面均完全相同。所以,被告抢注的域名是对本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极具独创性的注册商标公然的仿冒。本公司的商标"IKEA"是驰名商标,其相应的中文商标"宜家"在中国、香港、台湾等使用华语国家和地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上海、北京已经先后开设以"IKEA"商标为标识的家居专卖店,"IKEA"商标在中国已经逐步为消费者认同,一九九八年本公司在中国支付的广告宣传以及推广费用为六百万元人民币,而一九九九年的费用则上升为一千七百万元人民币。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立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ikea.com.cn"域名;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我公司注册的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依法审查批准注册的,应受法律保护。我公司注册"ikea"主要是准备在因特网上开展语音信箱服务业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开始,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长期的策划和品自牌培植。其中"ikea"的含义是"I"和"Kea"的结合,"I"在互联网行业里是代表"Internet"的意思,"Kea"在英文中是一种羽毛漂亮喜欢吃肉,会学人说话的鹦鹉。"鹦鹉学舌"在中国家喻户晓,我公司正是基于鹦鹉和语音的此种联系而注册的。我公司并不知道原告的商标"ikea",何谈抄袭或模仿?更何况域名和商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客体,对商标的保护并不能延伸到域名上。我公司注册了"ikea"域名后,虽然目前尚未经营,但正在筹划开通关于因特网上语音服务方面的业务,与原告的家居业没有任何联系。我公司基于自己的创意注册域名,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指控我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英特艾基公司主张被告在因特网上注册以"IKEA"为识别标志的域名,不仅会造成中国消费者误认为该域名的所有人系"IKEA"商标的所有人,进而上网查询其所关注的"IKEA"商品或服务,而且会对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造成同样的误导。原告主张"IKEA"为国际驰名商标,不仅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更受中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原告还主张被告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并有继续造成损害的威胁,被告注册数千个域名的事实足以证明,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域名管理行业的基本立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之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未否认其注册了数千个域名的事实,但主张域名注册属于行政许可,本案域名取得的结果是因域名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如果该行为存在侵权问题,也是基于行政管理机关所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侵权,与被告公司无关。如果原告认为域名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义务,或者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又重申其所使用的"ikea"域名是自己独特的创意,被告于一九九七年申请注册"ikea"域名时,原告在中国还未开设任何一家专卖店,其在中国市场上并未享有较高的声誉,"IKEA"商标未通过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该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注册"ikea"域名不是恶意注册。同时,被告认为其注册"ikea"域名也不构成对"IKEA"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商品和服务,并没有将互联网域名列入其中,故域名不属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是显而易见的,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范围,并未扩展到域名保护。原告引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对本案来说是不合适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注册商标"IKEA"的注册权人,该商标起源于一九四七年瑞典的农场主Ingvar Kampargd的独创设计,"IKEA"是取其姓名的起首字母与其家乡地名Elmtaryd Agunnaryd的起首字母组合形成的。原告已经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香港、台湾等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注册己有几十年的历史且其法律状态及使用从未间断。原告在世界的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已开设有一百五十五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的大型连锁专卖店。一九九八年,世界范围内光顾"IK6A"专卖店的顾客达一亿九千万人。同年,作为国际商标咨询机构的"INTERBRAND"公司,评估并列举了世界上六十个市场价值上十亿美元商标品牌,"IKEA"商标位列其中,一九九九年,原告在世界范围内投入的"IKEA"商标的宣传和推广费用为三亿七千三百万美元。一九八三年,原告在商品中国分类第十五、五十八类注册了"IKEA"商标,其后,又在商品国际分类第二、八、十一、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四十一和四十二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宜家"商标。一九九八年,原告先后在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被告国网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ikea.com.cn"的域名。庭审中,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国网公司除注册了"ikea"域名外,还注册了amex / bacardi / boss / cartier / dupont / carlsberg / coia / dunhill / hertz / lancome / 1v / marriott / omega / philips / polo / rolex / whisper等世界知名品牌或商标的域名,且均空置未在互联网上实际使用。庭审质证中,被告国网公司提供了四张彩色的设置有"ikea"语音论坛主页的打印件,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网页下具有符合其主页设置目的的实际内容。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未提供其他的反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IKEA"及"宜家"商标注册证、"ikea com.cn"域名注册资料、INTERBRAND公司在网上公布的世界最具价值商标排名资料、原告在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开设"IKEA"专卖店的情况等资料、被告国网公司将其他知名品牌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十六件实例;有被告提供的"ikea.com.cn"域名注册证书、"ikea"语音论坛主页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IKEA"的商标注册权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且使用从未间断;长期以来由原告提供的以"IKEA"为标识的商品及服务遍及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其巨大的年营业额,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之一;该公司长年投入巨资进行不断的宣传和推广,其商品及服务具有高品质,该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因大力宣传和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及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行业及消费群体所知悉。因此,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字母及读音相同。域名从技术上讲是因特网地址的简略形式,随着商业活动在因特网上的发展,域名与商业标识的联系已逐渐紧密。网络技术空间,仍属于人类杜会活动的领域,网络空间的行为是社会行为在新技术上的表现,因此,网络上的商务活动及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易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也是"IKEA"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与该驰名商标权人有着某种合作关系,进而误认为在该域名内可以查询到"IKEA"商标相关商品的情况,提高了被告国网公司网站的访问率。被告国网公司上述使用方式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并且由于因特网上域名使用的唯一性,也使得该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在因特网上行使该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故应认定被告国网公司的上述行为对该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被告国网公司虽在该注册域名内设置了语音论坛的主页,但并未按照其所设置主页的目的进行实际使用;且经查证被告国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该大量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被告国网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者,注册了大量的域名而不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故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买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原告英特艾基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实体民事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与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无涉,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受中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申请注册并得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准许,本案属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子被告国网公司所称"ikea"系其独自构思,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物力进行策划、进行品牌培植,开展语音信箱服务等一节,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国网公司所称其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竟争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IKEA"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贵任。因此,被告国网公司不能使用"ike.com.cn"的域名,该域名注册应予撤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ikea.com.cn"域名无效,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该域名。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阿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范武 代理审判员 邵明艳 人民陪审员 李 虹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立君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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