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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庭审理首起以偷录录音作为证据案
作者:李煦 李海波 发布时间:2002-06-14 09:51:54
今天,北京市民李女士因一起转租餐厅纠纷坐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原告席。她是北京市首位以偷录的录音作为证据打官司的人。
今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证明效力,则需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全面、客观地审核并加以判断。 李女士在庭审中称,1999年5月12日,她与石先生合伙租赁了庞女士的饭馆,并交给庞女士1万元押金。因双方没有任何书面手续,石先生在给庞女士打电话谈及押金时偷录了电话内容。2000年5月,石先生突然离开并至今下落不明,庞女士便接管了饭馆。 李女士就以石先生交给她的偷录的电话录音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庞女士返还押金1万元及其放在庞女士处的冰箱。 法庭上,庞女士对李女士出示的录音证据没有表示异议,也承认了收取李女士所交押金1万元的事实,但认为李女士单方起诉要求返还押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 经过庭审,由于庞女士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庭审后,李女士认为自己所持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录音磁带,她对打赢这场官司要回被拖欠的押金很有信心。 但有关法律界人士也表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中允许使用私自录制的录音等作为证据。但在此案中,李女士提供的录音带是否被法庭认可并作为主要证据被法庭采用,仍是一个未知数。(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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