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保险诈骗案。射阳县洋马镇潘墩村5组村民朱开林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同案犯吉绍军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射阳支公司洋马镇保险所保险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1997年9月20日,射阳县洋马镇文教办公室与中国人寿保险射阳支公司签订了学生团体人身平安及住院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1997年9月20日至1998年9月19日。投保人为洋马镇文教办,保险人为中国人寿保险射阳支公司,朱开林之子朱某等学生为被保险人。1998年2月14日至同年3月31日,朱某因先天性心脏病到上海市胸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1436.99元,朱开林以其子患先天性心脏病为由,向射阳县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因朱某患先天性疾病不符合理赔条件而拒绝理费,朱开林即找吉绍军共同计议如何才能获得理赔,吉提出将先天性疾病治疗单换成其它可以理赔的疾病治疗单,并说需要活动经费。朱开林将其子的病情改为“外伤性肺大泡、肺破裂、肺修补术”。1998年9月3日由吉绍军将朱开林伪造的假材料报县人寿保险公司审批。1999年1月20日,朱开林从县人寿保险公司签收赔偿款14612.34元,吉绍军分得赃款2970.07元。案发后,吉绍军将所得赃款退还给朱开林,朱开林退给县人寿保险公司人民币10000元。朱开林于2001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吉绍军于2001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射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开林、吉绍军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