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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旭东诉傅庚辰、人民音乐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发布时间:2002-06-13 09:57:5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知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旭东,男,汉族,1924年12月出生,原八一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八一厂)军事片室副主任,离休干部,住八一厂干休所。 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会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庚辰,男,满族,1935年11月出生,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住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34号。 委托代理人张克军,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春雨,男,汉族,1944年1月20日出生,中国音乐家协会秘书长,住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一条8楼2门6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民音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 法定代表人敬谱,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朋,男,满族,1953年11月22日出生,该社总编室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9号财院5号楼4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李黎东,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该社总编室版权科科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昌运官4号楼1104号。 上诉人任旭东因著作权权属、侵犯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一审案由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4日作出的(2000)海知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0月3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旭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胜,被上诉人傅庚辰的委托代理人张克军、顾春雨,被上诉人人民音乐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朋、李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关于本案涉及的两首歌曲《地道战》、《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的著作权归属。自1966年开始至今,上述两首歌曲的歌词作者均署名为傅庚辰,必须有证据证明任旭东是上述两首歌曲的词作者,才能否定傅庚辰对上述两首歌曲的歌词享有著作权。关于主题歌《地道战》,虽然任旭东从未在该作品上署名,但在其拍摄电影《地道战》使用的工作记录本上有其对该歌词进行多次修改的记载,能够反映分镜头剧本中主题歌歌词的创作修改过程。任旭东创作的歌词与在电影《地道战》中使用的歌词相比,两者在结构上和内容上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能够认定傅庚辰是在任旭东创作的歌词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创作,对此事实,傅庚辰亦表示认可。因此,对于歌曲《地道战》的歌词,任旭东和傅庚辰均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属于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双方共同对该歌词享有著作权。故对于任旭东要求确认其是歌曲《地道战》歌词的唯一著作权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影片《地道战》的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在电影《地道战》的分镜头剧本初稿中没有体现,任旭东个人的工作记录亦不能反映插曲的原始创作过程,且任旭东承认其工作记录本中的四句歌词系采访他人所作的记录,非其个人独立创作,因此,任旭东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傅庚辰享有对该插曲歌词的著作权。故对于任旭东要求确认其对歌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享有著作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傅庚辰的法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自1966年电影《地道战》公映起,其主题歌和插曲的词曲作者均署名为傅庚辰,任旭东对此一直未提出异议。在双方争讼的纠纷未经确认前,《地道战》的主题歌上的原署名方式虽在客观上造成了侵害任旭东署名权的后果,但傅庚辰在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其行为后果是基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因此对任旭东要求傅庚辰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但争讼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被确认后,应当按照确认的结果进行署名。对于任旭东要求傅庚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他人使用歌曲《地道战》歌词的使用费已由傅庚辰领取,故傅庚辰应当将其收取的作品使用费1760.05元的一半给付任旭东。三、人民音乐出版社的法律责任。人民音乐出版社按照最早的正式出版物上的署名方式在其三本出版物中对歌曲《地道战》进行署名,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任旭东署名权的侵犯。同时,该社在使用歌曲《地道战》时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作品使用费,故该社的行为不构成对任旭东获得报酬权的侵害。但该社如对上述书稿进行重印或再版时,应当在歌曲《地道战》上将任旭东署名为歌词作者之一。四、关于诉讼时效。傅庚辰在《地道战》主题歌上单独署名为词作者已有34年,这种不正确的署名方式的事实状态一直廷续,侵权行为并没有结束,因此,任旭东在1999年从傅庚辰给他的个人音乐会的有关材料中得知其权利被侵害后,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电影《地道战》主题歌歌词的作者为原告任旭东与被告傅庚辰;二、被告傅庚辰将其收到的《地道战》主题歌歌词稿酬的一半880元给付原告任旭东;三、被告人民音乐出版社如对该社出版的《祖国万岁》、《中国合唱歌曲选》、《中华大家唱》三本书重印或者再版时,应当将《地道战》主题歌的词作者署名为任旭东和傅庚辰;四、驳回原告任旭东对被告傅庚辰、被告人民音乐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任旭东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傅庚辰和人民音乐出版社均服从一审判决。 上诉人任旭东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傅庚辰没有创作歌词的工作任务,也不具备创作的生活基础和素材。60年代初,八一厂拍摄电影《地道战》是经过军委、总参、总政决定,并在他们直接领导下进行的,有专门的领导小组和严密的分工以及严格的审查制度。没有组织的同意和批准,个人不可能进行任何与电影有关的工作并使之成为电影的一部分。傅庚辰在摄制组中只负责作曲,不负责作词。当时,其刚刚参加工作不久,不可能独立创作出插曲的歌词。二、主题歌歌词在任旭东完成的电影《地道战》的分镜头剧本第一稿、第二稿中已有记载,即便傅庚辰在谱曲的过程中对歌词作过一定的润色,也不能因此而成为词作者。三、任旭东的工作记录本上记载了其在农村采访的具体情景,记录了4句民歌歌词。这4句歌词虽然与插曲的歌词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相同。工作记录本以及当时八一厂的厂长、副厂长、《地道战》的其他编剧等曾亲历歌曲创作过程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可以证明插曲的歌词由任旭东创作。四、傅庚辰明知歌词不是自己创作完成,却在作品上署名为歌词作者,具备主观故意,应当依照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公开赔礼道歉。五、人民音乐出版社在收录两首歌曲时,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能因为其按最早的正式出版物上的署名方式进行署名就认为其不存在过错。傅庚辰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的只是两首歌曲的曲作者,非歌词的著作权人。人民音乐出版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使用费只是取得了使用歌曲的权利,而非歌词的权利。因此,人民音乐出版社侵犯了任旭东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综上,上诉人任旭东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1、确认上诉人任旭东为两首歌曲歌词的著作权人;2、责令被上诉人傅庚辰向上诉人任旭东公开赔礼道歉;3、责令被上诉人傅庚辰赔偿上诉人任旭东损失3000元,被上诉人人民音乐出版社赔偿上诉人任旭东损失7000元,赔偿上诉人任旭东因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4、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傅庚辰辩称:一、自己在接受影片《地道战》的作曲任务时,接到的分镜头剧本中仅有一首《地道战战歌》的歌词,没有使用插曲的构思和设计。而且此歌词的文学水平低,难以谱曲,作者也不明确。二、早在35年前,两首歌曲已署名“傅庚辰词曲”,上诉人对此是明知的。自己创作的歌曲歌片要交给作为导演的上诉人,歌曲的词曲是否能在影片中使用要经过导演任旭东看、听、审之后决定。歌曲的录音工作也要由导演来组织。影片的宣传材料及歌曲的公开印制、刊发必须经过八一厂领导的审查,绝非自已个人能够决定的。材料的选择、编排、送审也只有导演有资格和条件完成。所以,上诉人对于署名傅庚辰词曲这一事实是明知的,且没有异议。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或者互相矛盾或者无证明意义,均不能支持其陈述和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人民音乐出版社辩称:我社在出版两首歌曲时,取得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授权,并向该协会支付了使用费。且我社系按照这两首歌曲的历来署名方式进行的署名。我社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如果法院确定歌曲的词作者与原署名不一致,我社将在今后的出版物上按照正确的著作权人予以署名。 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1965年4月20日,电影《地道战》的分镜头剧本初稿完成,1965年5月5日,该影片分镜头剧本二稿完成,两稿分镜头剧本均无作者署名。1965年5月中旬,八一厂成立电影《地道战》摄制组,同年5月25日,电影《地道战》开拍,并于12月29日完成摄制并通过审查。该影片中共有两首歌曲:主题歌《地道战》和插曲《毛主席的活儿记心上》,两首歌曲的录音时间为1965年12月23日至25日。主题歌《地道战》的歌词为:地道战,地道战,埋伏下神兵千百万。千里大平原,展开了游击战。村与村,户与户,地道连成片,侵略者他敢来,打得他魂飞胆也颤,侵略者他敢来,打得他人仰马也翻。全民皆兵,全民参战,把侵略者彻底消灭完。庄稼汉,庄稼汉,武装起来千千万。一手拿锄头,一手拿枪杆,英勇顽强神出鬼没展开了地道战。侵权者他敢来,地上地下一齐打,侵权者他敢来,四面八方齐开战。全民皆兵,全民参战,把侵略者彻底消灭完。影片《地道战》演职员署名为:编剧:任旭东、潘云山、王俊益、徐国腾;导演:任旭东;作曲:傅庚辰;独唱:邓玉华;指挥:姚关荣。没有歌词作者的署名。 1966年1月2日出版的1966年第一期《歌曲》杂志刊登了影片《地道战》的主题歌《地道战》,署名:“傅庚辰词曲”。1966年3月5日出版的1966年第3期《解放军歌曲》杂志在封底上刊登了影片《地道战》的主题歌《地道战》,署名:“傅庚辰词曲”。1966年5月 5日出版的1966年第5期《解放军歌曲》杂志在封底上刊登了影片《地道战》的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人》署名:“傅庚辰词曲”。这是最早刊登上述两首歌曲的杂志。此后,有多个刊物刊登了上述两首歌曲,均署名为傅庚辰词曲。 人民音乐出版社在其于1997年4月第9次印刷发行的《中华大家唱(卡拉OK)曲库》、1999年6月出版发行的《祖国万岁》(2)中,收录了影片《地道战》的主题歌《地道战》和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1999年5月出版发行的《中国合唱歌曲选》中收录了《地道战》的主题歌《地道战》,上述歌曲署名均为:“傅庚辰词曲”。人民音乐出版社并就两首歌曲的使用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了稿酬。 1999年5月,傅庚辰委托他人将包括《地道战》和《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两首歌曲在内的其作品音乐会的录像带、节目单以及歌曲集《啊!红星》转交给任旭东。任旭东遂通过他人向傅庚辰表示对歌曲的歌词作者的署名提出异议。傅庚辰回信称:你对署名有意见,我感到意外。因为影片合作至今已经34年,你从未提出过。在录音时的歌片上就是如此署名,你就在现场,也没说过。我从不知道你参与过歌词的写作。当年剧本上主题歌的歌词不合用,经过重新写作,是否吸收了原歌词,没有仔细核对,是我的疏忽。你今天提出歌词创作的署名问题,我相信一定是有根据的。傅庚辰表示,将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说明影片《地道战》的主题歌《地道战》的歌词系两人合作,并将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取的该歌曲歌词部分的全部稿酬1760.05元委托他人转交给任旭东,但任旭东拒绝接受。 截至1999年9月止,傅庚辰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到的关于歌曲《地道战》的词曲稿酬共计3520.05元。 1999年10月11日,任旭东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影片《地道战》的主题歌《地道战》和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作者的身份进行了会员及作品登记。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且有《地道战》分镜头剧本初稿、二稿、电影文学剧本、1966年第一期《歌曲》杂志、1966年第3期/第5期《解放军歌曲》杂志、《中华大家唱(卡拉OK)曲库》、《中国合唱歌曲选》、《祖国万岁》(2)、傅庚辰致任旭东的信函、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证明、会员(及作品)登记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任旭东为证明其为两首歌曲的歌词作者,提交了如下证据: 1、曾于1952-1966年任八一厂厂长职务的陈播于1999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拍摄前,任旭东送来两首歌词,经我看后,同意了。以后又审听了傅庚辰的谱曲,我同意了;但插曲歌词改的不好,我未同意。后来恢复原来任旭东写的歌词,录上音编入影片,我同意了。……影片作曲傅庚辰是刚来厂工作的,未参加这部电影主题歌、插曲的作词。按当时各电影厂惯例,在片头上只写影片音乐作曲者的姓名,不单独写主题歌、插曲作词的姓名;如在宣传品、报刊上单独登载主题歌、插曲,则要写上作词、作曲者的姓名。 2、拍摄电影《地道战》时任八一厂副厂长的夏川于1999年8月25日写给八一厂的信。信的主要内容为:任旭东在歌词创作还未成型时,就一再和我商量,让我帮助修改;据我回忆,一次,在拍摄现场,我对歌词作了小的改动,同任旭东交谈时,傅庚辰也曾在场。在正式录音前,陈播厂长和我审听傅庚辰录的试听磁带。我们都曾表示,主题歌还可以,插曲歌词不好。陈厂长主张舍弃。以后,任旭东向我提出,是否按他写的歌词作必要改动重录一遍,剪入双片审查,我表示同意。结果最后审查通过。我可以肯定地说,地道战的主题歌和插曲的词作者绝不是傅庚辰,而是任旭东。 3、电影《地道战》编剧之一王俊益于1999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记得在保定地区进行现场拍摄时,任旭东导演把他写的两首歌词与我研究过,我还提出了修改意见。 4、电影《地道战》编剧之一徐国腾于1999年9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当年在冉庄拍片时,导演任旭东曾经为影片写过两首歌词,给我看过。……我应予证明:《地道战》的主题歌歌词和《太阳出来照四方》歌词作者应是任旭东。 5、张家毅于1999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任导知我善于写作歌词,把他创作的《地道战》两首歌词请我帮修改。……《地道战》插曲歌词,我看了多次,只帮他作了小修改。……我十分郑重地声明,《地道战》的作词是任旭东,绝非傅庚辰。 6、汪有茂于1999年8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记得大约是在1964年,老任拿来一份手抄稿,这就是影片《地道战》的主题歌歌词,让我提意见。……后来,他还不止一次将剧本手写初稿和修改稿给我看,我每次都谈了一些看法。对影片插曲的歌词我很赞赏。 7、中国电影出版社于1966年5月出版的电影连环画册《地道战》。该连环画册中有编剧、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等的署名,没有词曲作者的署名。 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70年12月出版的根据同名影片选编的《地道战》连环画。该连环画中收录的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没有词曲作者的署名。 8、2000年5月25日复印自八一厂技术部录音车间资料库的《地道战》原版音乐带封面记录的复印件。该记录上载明:《地道战》原版音乐(1965年12月23-25日录制),作曲:傅庚辰,录音:侯申康,没有词作者的署名。该复印件上有赵尚于2000年9月12日提供的证言:这是我当年关于《地道战》音乐资料的原始记录。我没有见过任何的文字资料和歌片。 八一厂技术部录音车间于2000年6月9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兹证明此录音带中所录《地道战》中两首歌曲《地道战》和《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是从我车间音乐资料库中原始带上转录下来的。 9、任旭东的委托代理人王国胜、马会军与夏川于2000年5月26日的谈话笔录。在该记录里,夏川谈到:傅庚辰在剧组中是作曲,没有给他作词的任务。拍摄时分镜头剧本中已经有了歌词,是不是主题歌或插曲我记不得了。完成的电影字幕上没有写“作词”。……对歌词我不止改过一次,剧本中如果没有歌词,经导演同意可以加歌词。……当时拍摄《地道战》时,领导把剧本交给任旭东本身就含有将作词的任务交给他的意思。……我认为如果《地道战》中傅庚辰改了歌词并写上他的名字,他作为剧组成员,是导演领导下的一员,必须经导演同意,并经我及厂里领导同意,我没有这个过程的印象。……对于编剧同时是作词的情况,因为当时没有什么制度,所以一般也不再单写作词的名字。这是当时普遍的惯例。 任旭东的委托代理人王国胜、马会军与陈播于2000年5月28日的谈话笔录。在该记录里,陈播谈到:傅庚辰只管作曲,歌词是由任旭东写的,《地道战》内景完成后,交总政、文化部审查,交中影公司发行。……对片名,对香港南方影业公司的电影宣传画(海报)有可能与中影公司商议,故意夸张宣传,出于商业目的可不苛求之。但“傅庚辰词曲”显然有傅庚辰插手作手脚。它不是八一厂与中影公司之意。《地道战》通过了,八一厂必须交电影海报、台本、宣传品,中影公司才交收购费。八一厂有自己的电影海报,应以此为准,应以八一厂广告科的为准。任旭东的词我一看就知道,《地道战》插曲歌词,傅庚辰改的词,我是看过,没有同意,有这事。 10、1965年3月11日拍摄“地道战”影片第二次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地道战,文学剧本由八一厂进行修改,分镜头剧本由八一厂导演编写。 11、任旭东的工作记录本。任旭东在该记录本中主要用钢笔记录了其为拍摄影片《地道战》进行的活动。在记录本上有任旭东多次修改主题歌歌词的记载,主题歌歌词的最后记录与分镜头剧本初稿的主题歌歌词基本一致。此外,笔记本中还有用铅笔记录的几句歌词:“太阳出来照四方,毛泽东思想闪金光,太阳照得人身暖,毛泽东思想照得心里亮。”笔记本中没有能反映记录歌词的时间的内容。任旭东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表示,这四句歌词系其在农村采访时记录的当地农民演唱的民歌的歌词,并非其自行创作的歌词。 12、河北省正定县曲阳桥乡高平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1963年八一厂拍《地道战》来高平村采访时:孙文喜、孙文祥、周心宅均参加了座谈会。 高平村周心宅、周冷小于2000年10月16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我们把鬼子打跑了以后,村里民兵开会或排队高兴时,喜欢时叫谁谁唱个歌,大伙也跟着唱“太阳一出来呀,照四方,毛泽东思想呀闪金光”,至今我还记得这几句。 13、1965年4月20日完成的《地道战》电影分镜头剧本(初稿)。在该剧本中,没有关于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歌词的记载,在该插曲出现的段落中,即剧本的第98页中,有“一股潮水似的音乐涌了进来”的描述。在剧本第136页,有如下描述:“这时,出现了响彻云霄的地道战歌:一段歌词:庄稼汉,庄稼汉,革命胆量冲破天!挥起锒头端起枪,地上地下摆战场。地上工事巧连环,地下洞洞紧紧连,钻地道,蹬上房,洋枪土炮都用上,侵略者难逃火力网!” 1965年5月5日完成的《地道战》一电影分镜头剧本(二稿)。在该剧本中,没有关于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歌词的记载,在该插曲出现的段落中,即剧本的第35页中,有“一股潮水似的音乐涌了进来”的描述。在剧本的第74页,载有《地道战》的歌词:“庄稼汉,庄稼汉,我们是英雄的庄稼汉!开凿地下长城,垒起地上火焰山。我的村庄,变成了战斗堡垒,我们的大地,布满了虎穴龙潭。千里大平原,地道连成片。村连村,县连县,埋伏下神兵千百万!全民皆兵,全民参战,让侵略者死在我们的田间!” 1966年第4期的《电影文学》杂志上刊登的《地道战》电影文学剧本。该剧本中有《地道战》和《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两首歌曲的歌词的记载。 14、八一厂影片生产部于2000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在文革前五六十年代,我厂制作的故事片、纪录片,凡由该编剧、导演创作的电影歌词,影片中均不列单项歌词作者的署名。……根据时任厂长陈播、副厂长夏川等提供的证明,影片《地道战》也属此范围。两首歌词是该片编导任旭东作词,傅庚辰谱曲。 15、八一厂编制的影片《地道战》的宣传海报。该海报仅有影片编剧、导演、作曲、摄影、主要演员等的署名,而没有作词的署名。 傅庚辰认为,任旭东的证据1——6、9、14实质上均为证人证言,这些人的证言内容不能反映任旭东对两首歌曲的歌词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不能证明任旭东是两首歌曲歌词的作者;证据7、8、15 即影片《地道战》的连环画、原版音乐带封面和宣传海报上没有作词的署名,不能证明任旭东是两首歌曲的词作者;证据11、12提到的歌词系任旭东记录的民歌歌词,不能证明其是插曲的作者;证据13中的电影文学剧本系在影片拍摄后完成的,是对影片的完整记录,不能证明任旭东是歌词的作者。 傅庚辰为证明其是两首歌曲的作者,除提交了前途《歌曲》和《解放军歌曲》杂志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1、1965年12月八一厂录制影片《地道战》主题歌和插曲时使用的歌片。歌片上署名为:“傅庚辰词曲”。 2、香港南方影业公司发行影片《地道游击战》(影片《地道战》在香港发行时的片名)的宣传海报。该海报上刊登了《地道战》的主题歌和插曲,均署名傅庚辰词曲。该海报在八一厂有存档。 3、邓玉华于2000年4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为:1965年我为电影《地道战》录制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我的歌谱上词曲作者署名为傅庚辰。录音时,导演任旭东同志也在场。 4、姚关荣于2000年5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为:1965年我担任影片《地道战》录音的乐队指挥,指挥录制了主题歌《地道战》和独唱《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记得当时两份总谱上标明的词曲作者都是傅庚辰。录音时,导演任旭东也在场,并对影片作了讲解。 任旭东认为,傅庚辰的证据1并非两首歌曲录音时使用的歌片;证据2即刊登有傅庚辰署名歌片的香港海报的此部分内容非八一厂提供;证据3、4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于当时任八一厂厂长的陈播、副厂长夏川及其他编剧的证言的证明效力。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傅庚辰是两首歌曲歌词的作者。 对于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证人证言。虽然为本案出证的证人均可能了解当时的真实情况,但因影片《地道战》的拍摄距今已34年,双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又相互矛盾,且又没有其他可以证明创作过程的直接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对此均不予采信。 2、关于任旭东的工作记录本。任旭东的工作记录本中关于主题歌歌词的记录内容,能够反映出任旭东对该歌词的创作和修改过程,被上诉人亦未对此部分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提出异议,本院对该部分内容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任旭东是电影分镜头剧本中的主题歌歌词的作者。任旭东的工作记录本中虽载有与歌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第一段基本相同的歌词,但系用铅笔书写,不能确定书写时间,且该歌词系采访时记录的民歌歌词,不是任旭东创作完成,不能作为证明任旭东是歌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词作者的证据。 3、关于连环画、原版音乐带封面和宣传海报。这些证据上没有词作者的署名,对歌词作者的判断没有实际意义,不能支持任旭东所主张的事实。 4、关于影片《地道战》的电影文学剧本。因该剧本的发表系在争议的两首歌曲录音完毕之后,不能用以证明任旭东是两首歌曲的词作者。 5、关于影片《地道战》的香港宣传海报。该海报上两首歌曲均署名傅庚辰词曲,且宣传内容均由八一厂提供,虽然任旭东否认该厂提供过有词曲作者署名为傅庚辰的资料,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鉴于该证据亦在八一厂存档,八一厂未就署名问题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八一厂对该海报内容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一、关于歌曲《地道战》和《毛主席的活儿记心上》的歌词的著作权归属。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争执的核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两首歌曲歌词的创作完成时间距今已经34年,一些涉及原始创作的证据已不存在,现有证据主要又是证人证言,且系回忆,故给本院查清案件事实带来了困难。本院针对这一涉及历史事实的著作权纠纷只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院认定采信的有关证据确定两首歌曲歌词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由于在所有的公开出版物上对歌曲《地道战》和《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署名均为傅庚辰词曲,故任旭东对其是两首歌曲的唯一词作者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应对该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 任旭东提供的工作记录本记载的内容可以反映出其对《地道战》歌词进行了创作和修改,能够证明分镜头剧本中主题歌歌词的作者是任旭东。尽管分镜头剧本中的歌词与电影中使用的歌词存在差异,但从歌词的结构和内容上可以认定傅庚辰系在任旭东创作的歌词的基础上完成的该歌词的创作。由于两人均对该歌词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该歌词应属合作作品,由两人共同对该歌词享有著作权。因此,对于任旭东提出的确认其为歌曲《地道战》歌词的唯一著作权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歌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的歌词,由于在所有的公开出版物上关于该歌曲的署名均为傅庚辰词曲,而任旭东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对该歌词进行了创作,不能否定傅庚辰为该歌曲的词作者这一事实。因此,上诉人任旭东提出的确认其为歌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歌词的著作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傅庚辰的法律责任。 因歌曲《地道战》的歌词系任旭东和傅庚辰两人的合作作品,故两人均对歌词享有署名权。由于当时载有该歌词初稿的电影分镜头剧本上并无歌词作者的署名,而任旭东又未能举证证明傅庚辰明知任旭东系歌词作者而未为之署名。同时,根据八一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的影片《地道战》在香港的宣传海报亦将该歌曲的词作者署名为傅庚辰,八一厂对该海报进行了存档,故可以认定八一厂作为影片《地道战》的制片者对歌曲《地道战》署名傅庚辰为词曲作者表示认可。傅庚辰将其自己署名为歌曲《地道战》歌词的唯一词作者,尽管给任旭东的署名权造成了侵害,但因其不具备主观故意,且这一后果有历史原因,并非由其个人原因造成,故不应由其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任旭东未积极主张权利,也是造成这一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个人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任旭东提出的要求傅庚辰公开赔札道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因任旭东是歌曲《地道战》的歌词的合作作者,傅庚辰应将其收到的该歌词稿酬的一半支付给任旭东。 三、人民音乐出版社的法律责任。 由于在此前发行的正式出版物上均署名傅庚辰为歌曲《地道战》的唯一词作者,故人民音乐出版社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任旭东为歌词的共同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音乐出版社未经任旭东许可以编辑的方式使用其歌词作品、未为其署名以及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尽管给任旭东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人民音乐出版社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不构成对任旭东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任旭东要求人民一音乐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和支付其诉讼费用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人民音乐出版社已将歌词稿酬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给傅庚辰,故任旭东的稿酬应由傅庚辰支付。但人民音乐出版社再版收录了歌曲《地道战》的《中华大家唱(卡拉OK)曲库》、《中国合唱歌曲选》和《祖国万岁》(2)等出版物时,应将任旭东、傅庚辰共同署名为歌曲《地道战》的词作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任旭东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 410元,由上诉人任旭东负担200元(已交纳),由被上诉人傅庚辰负担2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上诉人任旭东负担(己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佟 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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