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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房产赠与他人无效
作者:河南省宜阳县法院 胡少卿   发布时间:2002-06-11 16:22:13


    二00二年二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依法判决被告陈玉润在法律文书生效履行期间将自己所属的房产赠与前妻的行为无效。

    二000年七月,原告李桂琴诉被告陈玉润借款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玉润分三次付清原告李桂琴借款六万元。二000年八月三十日前付二万元,周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付二万元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剩余二万元。调解生效后,陈玉润没有按期履行。法院在受理李桂琴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查明陈玉润已在二000年九月八日将自己碓一的一套价值五万五千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前妻,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告李桂琴得知情况后,以陈玉润逃避债务,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将陈玉润及前妻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陈玉润的赠与行为。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陈玉润借原告李桂琴六万元,经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事调解书确认。调解生效后,陈玉润在履行期间将其房产赠与前妻所有,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属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原告请求应予支持,随依法对陈玉润赠与房产的行为予以撤销,判决无效,

    并判各自承担诉讼费18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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