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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法院首例对私下手机录音作证据采用
作者: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项一龙   发布时间:2002-06-11 11:49:37


    近日,资溪县人民法院在原告李国庆诉被告杨宝珠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中,首次采用对私下手机录音作为此案夫妻双方所欠债务的证据。

    此案双方当事人均住在县城,但双方长期在外做生意,很少在一起,所以对离婚双方没有意见,但对婚后夫妻家庭财产和债务谁都很难讲清,为此,在夫妻财产分割上异议很大,但又很难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其中被告杨宝珠在法庭开庭审理中,向法庭举证,其家庭所欠其弟杨全根的三万元债务,虽没有欠条,但有在今年春节期间,杨全根通过手机向李国庆催要还款时,杨全根有手机录音。法庭上李国庆倾听手机录音后,承认手机录音内容属实。法院在最后对此案的离婚判决中,认定了所欠杨全根三万元欠款的债务,判决双方当事人一人承担一半。对这一私下录音,在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前,一般是作为不合法的证据,不予采用。所以说此案中对这一不违法的私下录音,作为民事证据采用将是首例,这也是法院为适应先进技术不断发展的证据要求需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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