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前,苏州某琴行张经理与某房产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但该房屋竣工后却被某房产公司转卖给他人。日前,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由苏州市金阊区法院依法审结,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张经理定金20万元。
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座落干将路20号地段商品房贰套,建筑面积56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4000元,共计金额224万元。同时约定预收原告定金20万元整。次日,原告将20万元载明用途为购房定金的转账支标交付被告。但被告迟迟未按合同履行售房义务。2000年10月,被告将包括原告订购的商品房在内的整幢房屋出卖给其他公司。2001年7月23日,被告退还了原告支付的20万元。可原告认为,被告为高价卖房,将原告订购的商品房出卖他人,已构成违约,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返还双倍定金。原告为此与被告多次交涉,均无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再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商品房预售及定金担保条款的订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被告不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