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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违法产品 厂家自吞苦果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赵成文   发布时间:2002-06-11 11:43:51


    新沂市骏华铝型材厂系一家私营企业,2000年1月办理了开业登记,但未取得铝材生产许可证。2001年1月,经新沂市质检局批准,允许该厂从事委托加工铝材业务。此后,该厂和广东南海奇槎伟华金属制品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开始从事委托加工铝材业务。

    2001年8月,南京浦口区北方铝材店个体业主赵延升经中间人朱某介绍,汇给骏华铝型材厂9.7万元,购买该厂生产的铝材。2001年8月25日晚,赵延升付给了朱某275元介绍费后,在朱某陪同下在骏华铝型材厂提出6吨该厂生产的铝材,该批铝材外包装上骏华铝材厂擅自标注厂名为南海市传华金属制品厂,厂址为南海水头工业区的标识,对此赵延升并不知情。当晚该批铝材运往南京销售途中,被淮安市清河工商分局查获。9月,该分局对赵延升销售伪造产地产品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了全部违法产品。赵延升遂起诉到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骏华铝型材厂退还购货款赔偿损失。

    在审理期间,赵延升对清河分局的行政处罚提请复议,2001年11月,淮安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清河分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对该决定,赵延升和骏华铝型材厂均未再提起行政诉讼。此后,骏华铝型材厂获取了生产许可证。

    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骏华铝型材厂在未取得铝材生产许可证前,经质检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等委托业务,但骏华铝型材厂在其自行车对外销售本厂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其它企业厂名及生产厂址,致赵延升购买该伪造产地产品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骏华铝型材厂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亦侵害了其它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其与赵延升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对赵延升因履行无效合同造成损失,骏华铝型材厂应予以赔偿。据此,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决骏华铝型材厂返还原告赵延升购货款9.7万元,并赔偿赵延升支出的运输费、差旅费、通信费用及占用资金的银行利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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