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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 赔偿无从谈起 湖北高院审结一涉外保险索赔案
作者:李国清 陈群安 发布时间:2002-06-10 09:33:42
日前,一起因投保设备在加拿大渥太华被盗而引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在湖北高院审结,该院判决湖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签订的国际运输保险合同无效。
2000年9月,湖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订了一台价值85万余美元的数字据网络设备。同年11月15日,该公司为此设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办理运输保险,交纳保费3万余元。 次日,设备在加拿大渥太华被盗。湖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调查认为,原告在加拿大的运输商于11月14日(渥太华时间)提货并运输,遂以保险责任还未开始为由拒绝赔付。2001年3月,这一纠纷被诉至武汉中级法院。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5万余美元,被告不服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 湖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货物的提货、运输时间始于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即先于保险责任生效之时,故原告不能享有保险利益。法庭当庭宣判:因保险合同无效,原告的索赔要求被驳回,被告则退还3万多元保费。当庭审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 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湖北高院副院长张传读告诉记者,不遵守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信息不对称及相关知识的欠缺,导致原告损失惨重,此案颇具警世意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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