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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生母安葬权
作者: 廖红辉   发布时间:2002-06-07 10:01:55


    2002年4月3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江南法庭。

    一大早,一辆辆满载着旁听群众的农用拖拉机便停满了法庭大院。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原告席上,坐着一位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名叫罗玉。被告席上,三个年逾花甲的老人分别叫罗化、罗华、罗清,都是罗玉的堂兄。四兄妹为何对簿公堂,又为何吸引这么多的旁听群众?事情的缘由还得从头说起。

为续香火  几度抚子

    庙坪村是一个偏远的小山村。罗冬来与陶合梅结婚后,先后生育了四个子女,由于当时缺医少药,仅留下了罗玉这根独苗。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女儿终究有一天会成为别人家的媳妇,一想到罗家的香火就要断送在自己这一代上,罗冬来两口子终日唉声叹气,闷闷不乐。

    1969年,经兄弟商议,年方24岁的侄子罗化过继给罗冬来作为养子,然而毕竟没有舐犊之情,由叔侄到父子,现实的生活和想象中的天伦之乐总觉得有一段距离,没几年,收养关系就不了了之了。侄子回到了自己家里生活,女儿也嫁给了同村六组的一张姓人家为妻。

    1984年,罗冬来、陶合梅被评为“五保”对象。镇政府每年予以接济300元,加上两个人分了三份田土,靠着山上产的木材和楠竹,再加上做些小本生意,两口子的生活也算勉强能够维持。

    1987年,罗冬来去世了,望着家里徒有四壁,陶合梅急得不知如何是好,人死总得入土为安。罗化、罗清、罗华三人各自筹集了一部分钱,总算把丧事给热热闹闹地办了。在办丧事期间,罗家三兄弟跪在灵堂,超度死者,迎接宾客。对他们的义举,陶合梅在感激涕零的同时也有丝丝担忧,尽管罗家兄弟并没有提什么要求,但按当地习俗,谁以“孝子”之名办了丧事,谁就可继承死者的遗产。丧事后,陶合梅细细一算,收支相抵仅亏欠1000余元,于是,她请人将山里的楠竹砍下来出售后,将罗家三兄弟垫付的钱陆续还清了。

    由于农村的责任制田土是30年一承包,罗冬来死后,陶合梅一个人便有了三份田土,加之政府每年有300元救济,自己也常做些油饼贩卖,除了一些重体力活老人吃不消外,陶合梅基本上没有向女儿开口提过要求,但那份欲使罗家香火不绝的情结却怎么也不能消除。1998年,陶合梅收养了外孙张接班为养孙,并写下了协议,死后一切财产归养孙继承。虽然陶合梅并未与养孙一起生活,但毕竟了却了自己的一桩心愿。2001年10月30日,陶合梅因病在罗玉家逝世了。

争办丧事  祸起箫墙

    人死不能复生,罗玉擦干眼泪,开始张罗起母亲的后事来。他到邻村请来了道士,托人买来了酒菜,同时通知了罗家的几个堂兄弟。

    想到罗玉对陶合梅生前只尽了那么点孝道,而陶合梅死后那成片的自留山、临近公路的宅基地都将成为罗玉的财产,罗化等坐立不安了,于是罗家三兄弟连夜组织召开了罗姓家族会,会上,大家一致认为,为使肥水不流外人田,陶合梅由罗化等三兄弟安葬。因陶合梅的棺材还留在原住处,第二天一大早,罗家一帮人便抬着棺材来到罗玉家,要将陶合梅抬回庙坪村一组操办丧事。罗玉知道,醉翁之意不在酒,怎么也不肯母亲由几个堂兄来安葬。一方要抬,一方要留,双方顿时僵持下来,为了不使双方酿成大的纠纷,村干部找罗玉做工作,在没有捅破遗产归属这层“窗户纸”的前提下,由罗清等将罗玉买的菜蔬结了账,趁罗玉回房清理衣物时,将陶合梅的尸体抬走了。回到家,罗家三兄弟请来了道士和几十名帮忙的人,由于准备的柴火不足,加上时值冬天,罗清等将陶合梅生前的房屋拆掉,一部分材料当做柴火烧了,经过几天的丧事操办,罗家三兄弟花费五千余元,按当地风俗将陶合梅安葬了。丧事过后,陶合梅生前管理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山也由庙坪村一组确权给了罗家三兄弟。作为惟一合法继承人的罗玉,却排除在了继承人之外。罗玉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三堂兄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堂兄返还因侵犯其生母安葬权而获得的遗产,并赔偿经济损失。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本案事实清楚,通过法庭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罗玉放弃了要求对母亲遗产进行继承的诉讼请求,罗家三兄弟补偿罗玉经济损失2000元。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透析该案  几点启示

    通过参加对本案的审理,笔者掩卷沉思,透过该案,有几个社会问题令人深省:

    一、关于出嫁女的继承权。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不因出嫁而丧失。但在农村许多地方,人们的观念仍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这有待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加强。

    二、关于对“五保户”遗产的继承。国家从老有所养及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对无人赡养且无生活收入来源的人进行救济,由国家负责他们的吃、穿、住、病及死后的安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就是进行“五保”安置的主要形式。这些“五保户”死后,他们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同时在许多地方,为了使部分低收入的老人能安享晚年,当地政府每年给他们发放一定数量的救济金或物资,按习惯也称其为“五保户”,但这种群体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五保户”,其死后遗产应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无人继承的,遗产才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关于安葬权的问题。在法律上哪些人享有对近亲属死者的安葬权利,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伦理道德和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看,安葬近亲属死者的权利,既是继承人的权利,也是继承人的义务。除为公益目的外,其他人不能未经继承人许可侵犯该权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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