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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特大花炮爆炸事故案一审
一名公安人员犯玩忽职守罪被惩处
作者:刘 敏 李瑞前 杜少俊   发布时间:2002-06-03 09:24:38


    5月27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明、张国成、彭新友、余伯群在2000年3月11日该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特大爆炸事故中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国成、彭新友、余伯群被宣告无罪。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栗县东源石岭花炮厂(下称石岭花炮厂)系东源乡石岭村委会开办,属村办集体所有,1994年由沈生林经营该花炮厂,1995年该厂被沈生林和沈志明合股承包经营至“3·11”事故发生。张国成在任福田工商所所长期间,每年均通知石岭花炮厂进行企业法人年检,该厂每年均按规定向福田工商所提供年审材料,福田工商所同时按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李明在担任上栗县公安局民爆科科长期间,本科民警检查发现石岭花炮厂存在生产混乱、无消防设施等八个方面的问题向其汇报后,李未向公安局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措施。在1999年6月上栗县开展的严打涉爆专项斗争中,石岭花炮厂的问题仍未引起李明重视,致使存在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2000年1月至3月,李明放任石岭花炮厂销售爆竹产品,并为该厂签字开具《运输证》。被告人彭新友在东源派出所工作期间,对自己警务区范围内的石岭花炮厂进行过安全检查,但其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以及对流动中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管理等,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证件发放、检查及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能则属于公安局民爆科。被告人余伯群在任东源派出所所长期间,已安排人员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上栗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明身为公安局民爆科科长,疏于履行职责,导致“3·11”事故的发生,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玩忽职守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已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成、彭新友、余伯群在工作中并未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虽然出现“3·11”严重事故,但三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成、彭新友、余伯群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三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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