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个“得莫利”两家注册 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得莫利”活鱼战“得莫利”餐馆南里 作者:记者 王立新 发布时间:2002-05-28 14:55:06
得莫利是黑龙江省方正县的一个小村子,当地居民用鲤鱼、粉条加豆腐炖制的“得莫利炖鱼”,因味道异常鲜美成为黑龙江的一道名菜。得莫利村因此美名远扬,许多人甚至慕名专程来到这里,为的是品尝“得莫利炖鱼”。
1993年12月,哈尔滨北方大酒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得莫利DEMOLI”服务商标,并于1995年8月取得第761582号商标注册证,核实服务项目是第42类餐馆。1997年1月,北方大酒店将该商标转让给哈尔滨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莫利公司)。 1995年12月,方正县胜利大酒店申请“得莫利”商标注册,并于1997年6月取得第1024803号商标注册证,核定项目是第31类活鱼。2001年9月20日,胜利大酒店与哈尔滨金凯大酒店(以下简称金凯酒店)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01年9月,金凯酒店开业,并挂上“正宗得莫利活鱼”的牌匾,餐巾、勺、盘等餐具也印有“正宗得莫利活鱼”字样及注册商标标识。 2001年11月,得莫利公司将金凯酒店诉到法院,认为其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活鱼”与“餐馆”之战 得莫利公司一审时诉称:哈尔滨北方大酒店1997年1月8日将“得莫利DEMOLI”注册商标(第42类餐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给本公司。金凯大酒店未经该公司许可,在牌匾、菜谱、账单、筷子包装、餐巾、碟、勺等餐具及餐馆服务中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相近的商标,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足以造成误认、混淆,因此,要求金凯酒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赔偿损失5万元及相关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得莫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金凯酒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得莫利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金凯酒店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家“得莫利”谁侵谁的权 2002年5月9日上午,“得莫利”商标侵权纠纷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1.被上诉人得莫利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处分得莫利商标的专用权;2.上诉人金凯酒店在其经营的酒店中是否使用了得莫利商标;3.金凯酒店使用第31类商标是否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金凯酒店上诉称,该酒店与“得莫利”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方正县胜利大酒店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合作经营),已合法取得了该商标使用权。同时诉称,得莫利公司已于1999年被工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终止,从而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不是“得莫利DEMOLI”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得莫利公司认为自己已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尽管金凯酒店出具了一份哈尔滨市香坊区工商局的证明,但是工商局并未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决定,该公司也没有进行清算,故该公司法人资格仍然存在。金凯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在酒店门口的上方写有“正宗得莫利活鱼”字样,店堂内有活鱼池一个,筷子套和大小汤勺等餐具上均印有“正宗得莫利活鱼”字样,印有“R”标识。金凯酒店的“得莫利”商标类别是第31类活鱼,使用范围是养殖、贩卖活鱼,对活鱼进行加工,将其用以作为炖菜名称、用于招牌、餐具、广告等则超出了商标的使用范围;而得莫利公司的“得莫利DEMOLI”商标是第42类餐馆服务商标,其商品才是餐馆服务。金凯酒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得莫利”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利益。 “活鱼”缘何败诉 在近3个小时激烈的庭审后,法庭调解未果,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金凯酒店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一审法院的判决得以维持。 省高院认为:1.对于得莫利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至今是否存续问题,金凯酒店举出香坊工商局关于1996年7月登记设立的得莫利公司已于199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不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正式文件,因此不能证明得莫利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即使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在其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相应的权利,进行诉讼活动。而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被禁止的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该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并未丧失,仍有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所以得莫利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制止他人使用第761582号“得莫利DEMOLI”注册商标;2.方正县得莫利村胜利大酒家虽然许可金凯酒店使用第1024803号“得莫利”商标注册,但这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为第31类活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31类活鱼不属餐馆服务,餐馆服务属第42类。金凯酒店在其酒店的经营中使用“得莫利”注册商标,超出了被授权使用的第31类活鱼注册商标的专用范围,侵犯了第42类餐馆“得莫利DEMOLI”注册商标权利人得莫利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对此判定正确。 审判后,此案承办人田锡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此番“得莫利”之争的核心,是如何认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金凯酒店和得莫利公司都有一个可以依法使用的得莫利注册商标。这两个得莫利注册商标虽然汉字表述与读音相同,却不是同一注册商标,这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保护的范围不同。金凯酒店在酒店经营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得莫利注册商标,超出了被授权使用第31类活鱼的使用范围,因而侵犯了得莫利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金凯酒店不是经营餐馆,而是单纯出售活鱼,则不侵犯第42类得莫利注册商标的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