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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思凡”如何灭掉“克隆儿”
作者:王军忠 文/图 发布时间:2002-05-28 14:49:34
大连思凡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两款已获外观设计专利的女式羊绒大衣一上市,就遭到“克隆”,从而引发了全国首例时装外观设计侵权案。官司一度由大连打到北京,再由北京打回大连,历时两年整。最近,被侵权的服装公司终于胜诉,获赔8.5万余元。
“思凡”遭“克隆” 取名叫“金鑫” “思凡”,一个令人遐想的名字。提起它,会使人立即想到神话小说中的仙女向往人世间生活的美妙传说,会使人想到诗、想到清纯、想到美丽。大连思凡服装有限公司(简称思凡)生产的以“思凡”为品牌的时装,以其独特的审美情趣和新颖的设计理念,以及精良的做工和优良的服装质地,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服装界,宛如万花丛中的一朵奇葩,征服了爱美的女人。特别是由该公司首席设计师周红设计的两款女式羊绒大衣,更如出水之芙蓉,妩媚可人,招人喜爱。 在此两款时装上市前的1999年1月,有着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思凡”董事长李志谦,把这两款时装设计样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分别于1999年5月26日和同年8月7日获得批准。 这两款女式大衣投放市场后,备受青睐,热销大江南北。但好景不长,与此同时,烽烟四起,“思凡”的销售人员纷纷反映,这两款女式大衣的销售状况突然下跌。 “思凡”调查后发现各大商场都有同类产品在销售,所售两款女式大衣不但外形一模一样,而且服装面料和做工方面也都完全一致,就连商标的大小,服装吊牌的尺寸都与“思凡”完全一样,活生生地是被“克隆”出来的“思凡”,只是把“思凡”改做了“金鑫”,价钱也低了800元。 “金鑫”是哪路“神明”?由于“思凡”时装所使用的面料与供应商就原料的颜色、成分是有协议要求的,并约定此种原料只供应“思凡”一家。“思凡”就派专人赶赴上海某布料厂。真相终于大白:原来该厂驻大连的业务代表因业务关系,早就与曾在“思凡”任职时的陈某相识,当陈某另起炉灶时,便找到该业务代表要求在专供“思凡”的面料中挖出一部分供他使用。此人经不住陈某的软磨硬泡,便将一批原料私自做主卖给了陈某。陈某曾担任过“思凡”生产部部长和质检部部长职务,1999年8月陈某以身体健康不佳为由离职。在他离职后不到一个月,“思凡”便听说他又另起炉灶搞了个什么服装厂,并从“思凡”挖走了一些技术人员和工人。在此基础上,“思凡”又通过内查外联,终于查明“金鑫”的真实身份就是“大连金鑫时装设计制作中心”。 1999年11月5日,“思凡”一纸诉状将大连金鑫时装设计制作中心告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而拉开了我国首例时装外观专利设计维权的序幕。 北京大连来回“打” “思凡”终灭“克隆儿” “金鑫”辩称,“思凡”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已将这两种款式大衣上市了,不符合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的相关法律规定。“金鑫”还让证人王某出庭作证,并当庭出示了其于1998年2月购买的“思凡”牌女式大衣及购货凭证,还向法庭出示了李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及“思凡”的产品样本,意在证实原告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将该产品公开销售,并已将该产品式样制作成服装广告宣传画册,以此否定其制作行为侵犯了“思凡”的专利权。 “金鑫”先发制人,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思凡”两款女式大衣专利的请求,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展示了“思凡”曾生产、销售过的两款女式大衣。双方移师北京,一年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金鑫”时装设计制作中心向其出示的女式大衣,与“思凡”公司所注册的专利产品的款式“有着不同的视觉效果”,“两者是不相近似的”,故此认定维持原告“思凡”两款女式大衣外观设计专利权。 2000年7月18日,大连市中院委托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金鑫”制作的专利侵权产品的纯利润进行价格认证,认证结论为:“金鑫”销售的81件专利侵权产品合计非法获利85971.78元。 大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思凡”合法获得的两项女式大衣外观设计专利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金鑫”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作并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影响了原告专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思凡”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金鑫”立即停止制作、销售原告“思凡”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女式大衣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样板,赔偿原告“思凡”经济损失人民币85971.78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至此,一桩持续了两年整的全国首例服装外观设计侵权案最终画上了句号。 法官忠告:主审该案的高级法官腾殿江说: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界应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质上,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当前我国的一些企业,即使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头脑中,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应像“思凡”那样,树立强烈的专利保护意识,做到获取专利后及时申请保护,一旦发现专利被侵权,应立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样,才能使自己的专利发挥更大的经济效能,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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