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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察机关公诉一起重婚案
发布时间:2002-05-28 09:25:25


    5月23日,双眼几近失明的余长凤在儿子小龙的牵携下,一大早就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这是她和儿子从河南来北京一个多星期后,第一次和丈夫相见。然而一家人在法庭的位置却各不相同。

  妻子余长凤以被害人身份出现在公诉人席;被告席上的丈夫王秉权和与之同居的陈俭莉同是涉嫌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而14岁的儿子小龙因是未成年人,不能旁听庭审,只能站在法庭外。

  这本是一起并不复杂的重婚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各方普遍关注,是因为这是自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法院审理的首起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重婚案件。

  一、携子来京告丈夫

  10余年的婚姻走到今天对簿公堂,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堪回首。1987年10月,余长凤与王秉权在老家河南新县登记结婚。次年,儿子小龙出生。王秉权有修理家电的手艺,一家三口在县城租房开了个门脸,生活过得平静安宁。

  1998年王与在当地发廊干活的女子陈俭莉(当时叫陈娟)结识并来往。次年3月,王与陈来京,开起了家电维修部,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后二人在北京生下一女。

  余长凤说:“那年4月,因为儿子出水痘需要看病,我给王秉权打电话。他回来后,逼我离婚,把我的腿踢得青紫。后来他又跑回北京,再无音讯。”

  此时的余长凤眼睛因患视网膜色素性变,病情加剧,几近双目失明。小龙由于没钱交学费,辍学在家。2001年8月,余长凤在儿子小龙的带领下到北京寻找王秉权,历尽艰难。终于,在王秉权曾居住过的地方看到他贴在墙上的家电维修广告电话。余长凤来到法院,要告丈夫重婚、遗弃罪。

  二、重婚立案何其难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告诉庭庭长左衍云告诉母子俩:根据法律规定,重婚、遗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就是说证据必须由自诉人自己提供,法院才可受理。

  余长凤和儿子到王秉权与陈俭莉同居的住地取证,却处处碰壁。与王认识的房东、居委会都不愿为她作证,对她说:只有公安局或法院的人来,才会出具证据。无奈,母子俩只能再来找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重婚、遗弃等八类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对重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但在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如何介入、如何调查取证,尚属空白。

  根据以上规定,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将此案转至西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由此,该案成为公安机关接到的第一起自诉离婚、遗弃案件。2001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对王秉权实施刑事拘留。因孩子幼小,对陈俭莉予以取保候审。

  三、明天的幸福在哪里

  庭审中,公诉人出具了公安机关调查取得的大量证据。在王秉权、陈俭莉共同居住的各个住地,当地居委会或房东都出证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孩子的事实。公诉人据此认定,被告人王秉权有配偶,被告人陈俭莉明知他人有配偶,双方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构成重婚罪。

  被告席上的王秉权、陈俭莉承认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行为触犯了法律,希望得到宽大处理。

  这起重婚案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余长凤摸索着站起来,儿子小龙跑进来,紧紧拉住了妈妈的手。陷入痛苦中的王秉权觉得自己同样是这场不幸婚姻的受害者,他坚决要求法院同时解除与余长凤的婚姻关系。而年仅22岁的陈俭莉,出了法庭大门便掩面痛哭。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余长凤今后的路依然艰难曲折。余长凤状告王秉权遗弃罪,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未提起公诉。而她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给予精神赔偿,却被告知只能就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要求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余长凤如想为儿子索要抚养费、学费还得回老家另行起诉。她虽然表示愿与王秉权离婚,要求其承担过错损害赔偿,但因无法提供王秉权的财产状况,且不知他是否有隐匿财产的情况,实际操作起来很难。

  记者获悉,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来法院状告重婚、遗弃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但公安机关有关人士称,并非所有此类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侦查,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自诉人要有足够的证据和比较详细的线索,公安机关甄别后才可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检察官也表示,对由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婚案件,只有经审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学专家指出,新《婚姻法》颁布后,对涉嫌重婚自诉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认定等还是新的课题,需要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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