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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花”著作权纠纷案判决《西厢记》作者获赔
作者:宗 边   发布时间:2002-05-22 09:29:22


    浙江电大电视艺术分校教授、一级编剧曾昭弘诉浙江小百花越剧团等单位侵犯越剧《西厢记》著作权纠纷一案今天一审终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同为被告的杭州大自然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赔偿曾昭弘9000元,但对其诉浙江小百花越剧团侵犯其获酬权、复制权的要求不予支持。

    今年3月12日,杭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西厢记》越剧剧本著作权属于曾昭弘。但法院也认为曾昭弘指控小百花越剧团侵犯其获酬权证据不足。曾昭弘提出的有效证据指向的行为均发生在2001年10月27日前,本案适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小百花越剧团从1990年起一直陆续支付曾昭弘作品使用费,由曾昭弘签名后亲自领取。其行为已认可了小百花越剧团的付酬标准。即便曾昭弘对此确有异议,也因其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大自然公司制作、复制、发行小百花越剧团演出的越剧《西厢记》VCD激光视盘,不仅要取得小百花越剧团的许可,还应取得剧本作者曾昭弘的同意,大自然公司未经曾昭弘许可,使用其作品制作VCD激光视盘的行为,侵犯了曾昭弘的复制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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