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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证据作交易的法官受到惩罚
作者:穆公 黄俊   发布时间:2002-05-14 09:40:15


    2001年11月19日,新华社以《法官竟藏匿证据敲诈当事人》为题,播发了湖北省浠水县法院副科级审判员王木清将当事人证据藏匿起来,并借此敲诈当事人的消息。当月26日,湖北省浠水县检察院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敲诈勒索罪对王木清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认真侦办和提起公诉,最近,蕲春县法院异地审理,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王木清有期徒刑6年。

    2001年8月14日至同年11月7日,王木清主持重审原告陈解松诉被告夏新文拖欠货款一案时,将当事人夏新文籍以胜诉的重要证据--签字证明“货款与夏无关,由公司承担”的货物移交结算表原件藏匿起来,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判结果。

    2000年11月13日,在夏新文不能提交结算表原件的情况下,浠水县法院作出判决,称夏新文经办此事为职务行为的证据不足,判他应偿还货款本息共6.9万余元。夏新文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7月10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因其(夏新文)未能提供结算表原始件,故依法不能作出立案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9月底至10月21日,王木清以替夏新文找回结算表原件为由,多次与夏电话或当面“交易”,向夏索要1.5万元,并收得夏新文送来的现金6500元。心思缜密的夏新文将4次“交易”对话予以录音。2001年10月31日、11月1日,夏新文携录音带分别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浠水县法院揭发此事,其中3次录音被认定。2001年11月10日,已向法院纪检组交代问题的王木清携带书面材料到浠水县检察院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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