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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虚假广告误导消费
华西都市报侵权案一审败诉
作者:赵兴军 方 强 向 勇   发布时间:2002-05-14 09:32:58


    报社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时,应认真履行法定报批手续和审查义务。如果因广告虚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据此判决华西都市报承担刊登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1998年5月至7月,华西都市报连续三个月在其广告栏左下角刊登题为“白发转黑——脱发再生”的广告,称河南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君乐牌”益肾生发丸具有治疗脱发、中青年白发转黑等功能。原告柯某在看了这则广告后,于同年7月29日到成都某大厦河南某药业公司服务部一次性购买了三个疗程的上述药品。原告按说明书服用后不见疗效,遂于1999年向河南省社旗县消协设诉。嗣后,原告要求与华西都市报社协商解决上述纠纷,遭到拒绝。遂于2002年3月12日以被告登载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违背了有关药品广告审查规定,客观上对消费者不同程度地产生了误导作用,判决被告华西都市报社赔偿原告柯某经济损失115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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