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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女儿非“亲生” 糊涂丈夫与妻离婚获赔偿
作者:何忠、卢晶   发布时间:2002-04-28 10:39:03


    浙江省海盐县的徐某因发现哺育六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盛怒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沈某离婚,并请求判令沈某赔偿损失。

  徐某与沈某均为浙江海盐县人,两人经自由恋爱,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1995年12月,沈某生育一女。其后,因徐某对沈女是否为自己亲生产生怀疑,两人感情一直较为淡漠。2001年12月,经徐某申请,司法部法医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确认沈女与徐某并无血缘关系,徐某遂向法庭提起了诉讼。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由于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致使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沈女为其亲生而对其抚养,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徐某利益的损失。对徐某受到的损失,原应由沈某与沈女的生父承担,但因沈女的生父目前未确认,故该费用由沈某负连带责任。沈某的过错行为同时造成了徐某精神上的损害,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解除两人婚姻关系,沈某返还徐某抚养费1.2万余元,并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2万元。(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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