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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法院判处一起杀婴案
作者:廖忠东 肖东长 发布时间:2002-04-25 16:46:32
目前,宁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曹森林因溺杀亲生女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被告人曹森林系宁都县长胜镇旱脑村村民 。2001年6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之妻邓红秀足月正常分娩生下一女婴,接生员用卫生纸擦净该婴儿的头、面部后,准备为女婴采取断脐带等措施时,重男轻女的被告人曹森林予以阻拦并将女婴连同未断脐带的胞衣一起扔到房内装有产妇用的卫生纸及血水等液体的尿桶里,致使该女婴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胎儿自母体分娩存活时,其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凭借任何理由剥夺他(她)的生命,被告人曹森林重男轻女,溺杀女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告人行为情节较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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