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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购物给恋人是赠送不可索回
发布时间:2002-04-25 16:11:37


    谈恋爱期间送给女朋友的财物,分手时可以要回来吗?广州中院近日对这样一宗财物所有权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给了答案:不可以。

  原告吴某称,他在与邓某谈恋爱期间,女友先后向其借用电视机、照相机、手机等财物。2001年9月邓某提出分手,但一直不把借用的财物归还给他。他多次催促,邓某仍不理会,故请求法院判决邓某归还财物。邓某则称,电视机等财物都是吴某主动赠送给她的,并非她向吴某借用的,如果是借用的话,吴某应该出示借据。既然物品是你情我愿赠送的,她不同意归还赠送物。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在两人谈恋爱期间,的确存在吴某购买电视机等物品给邓某使用的事实。吴某说借用,邓某则认为是赠送。就一般的生活逻辑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主动购买物品给另一方的行为,从动机分析,无非是男女一方期望通过该行为博得另一方的好感,这种行为往往是一种赠送行为。因此,从生活常理判断,邓某主张的真实程度远远高于吴某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加上吴某举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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