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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菜”仿冒“东北人”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02-04-24 11:39:18


    在广州、海口等城市“火”得不行的“东北人”餐馆,被企图搭成功者便车发财的人仿冒。“东北人”认为“东北菜”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广东高院今天一锤定音———

  今天,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的一宗知识产权纠纷案吸引了众多媒体的记者,随着法官的宣判:“东北菜”构成对“东北人”的不正当竞争。这宗喧嚣一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1995年,“东北人”的设计师纪文静设计了一套“东北人”Ⅵ识别系统,并确立了餐厅固定的广告语和男服务员的T恤衫广告语。该Ⅵ识别系统内容包括色彩、餐厅名称的书写方式、服务人员服饰及其他装饰用的面料和固定图案的窗花,并被使用在“东北人”及广州市东北人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东北人”)的餐厅纸巾的包装设计、餐厅的布置装饰、菜谱上。

  1999年3月,广州市越秀区日日潮州牛肉店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市越秀区东北人风味饺子馆。该店牌匾上“东北人”三个字的书法风格同“广州东北人”使用的相同。在遭到后者异议后,该店于1999年3月变更为“东北菜”,其牌匾也改变了书法风格,但菜谱、纸巾、服务员服装的设计、T恤衫广告语、餐厅的装饰布局仍与“东北人”相同或近似,导致部分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东北人”分店。2000年6月,“东北人”将“东北菜”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广州中院认为,“东北人”从丰富的地方风俗特色中选择加工设计固定为Ⅵ识别系统,从而通过独特的表现形式体现独特的风格,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但被告在对地方风俗特色进行选择时,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有诸多的地方与有较高知名度的“东北人”相同或雷同,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其借用他人在消费者中形象的故意是明显的,是一种不诚实的市场行为,已构成对“东北人”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据此,广州中院判决“东北菜”构成对“东北人”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公开道歉。

  一审宣判后,“东北菜”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东北人”的Ⅵ识别系统包括的内容已把东北固有的民俗几乎涵盖,不是法律规定的排它的权利,不受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广东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纪文静设计的“东北人”视觉识别系统涉及字号的字体、装饰及服饰图案、广告语、吉祥物等多个方面的组合,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该系统虽是以东北地区的民间风俗文化特色为设计的素材,但不是对民间特色或者民俗照搬照用,而是体现了设计者的智力创作,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应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东北菜”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误导消费者的意图,有违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据此,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院知产庭的法官表示,该案的审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东北菜”的败诉,给那些企图通过搭成功者便车获利的人敲了警钟: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遵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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