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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输液丧命 医院被判赔偿死者父母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2-04-23 16:31:41


    医院使用自制的不合格生理盐水,导致8岁女孩何梦溪因扁桃腺发炎输液时死亡。经过近两年的奔走,女孩的父母终于拿到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河中心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父母7万余元。

  2000年5月4日晚10时,何梦溪因扁桃腺发炎,被父母领往黄河中心医院就诊。在做过青霉素皮试后,医生对何梦溪使用了青霉素,同时使用医院自制的生理盐水。输液20多分钟后,何梦溪开始全身颤抖,医院立即对其进行输液反应处理,仍未见好转。6个小时后,何梦溪死亡。

  在孩子死亡后4天,何家将孩子输液使用的氯化钠注射液送往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该药品不合格。同年8月,何梦溪的父母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后,法院委托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鉴定,结论为:因输入生理盐水中毒素超标引起输液反应,导致何梦溪主要脏器缺血缺氧,功能衰竭死亡。出现输液反应后,医院抢救措施不力,延误了抢救时机,属一级医疗事故。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河中心医院生产、使用不合格注射液,应对何梦溪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何梦溪父母7万元死亡赔偿金,并赔偿丧葬费、交通费等1603元。

  何梦溪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过低,也没有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昨日,何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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