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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矽肺病案”终审 230名工残群众获赔偿
作者:张和平 钟轩 发布时间:2002-04-23 10:08: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温州群体矽肺病人身损赔案作出终审判决。泰顺县贫困山区230人终于告倒了10家责任人。
去年5月,温州发生全国首例群体矽肺病索赔2.08亿元诉讼案(本报“华东新闻”去年5月9日、5月14日和10月26日曾作报道———编者)。温州市中院合并39件同类工伤赔偿案集中受理,10人法律援助律师团免费提供辩护支持,以发包人、承包人、第一转包人、第二转包人等10家责任人共同侵犯原告人身权利为由,帮助数百名群众起诉泰顺县隧道公司、辽宁省交通厅等10家责任人。 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温州市委、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司及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方案,帮助这些群众排除困难,支持法院公正审理及判决。温州市中院和泰顺县法院不惜耗资数十万元,先后数十次派员赴辽宁、吉林、云南、北京等地调查取证,实施诉讼保全。办案中,一名法官因公殉职。 温州市中院经审理判决泰顺县隧道公司与陈益校等10家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承担蔡思叶、王运奎等230名受害者的赔偿,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为38.96万元—3.896万元(每级递减10%)。已亡者为22.68万元。同时,判令他们分别负全部及一半的连带责任。 对此,10家责任人及230名受害人均表不服,分别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对温州市中院认定的全案事实予以确认,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所作的赔偿标准及比例,辽宁省交通厅等6家致害人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蔡思叶等人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将原判所作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等4家责任人(第一、二转包人)对全部赔偿额的50%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改判为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团全免了230名受害者共200多万元的诉讼代理费。 另悉,今年2月7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陈益校、王运福有期徒刑7年和5年。 案件背景 1993年4月,辽宁省交通厅通过招标,将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吴家岭隧道工程发包给东北煤炭建设工程总公司。该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第一转包人、第二转包人等四道环节层层“批发”,最后由第二转包人温州市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该县“隧道老板”陈益校、王运福和张万民等5人合股实施。 1998年以来,曾参与这一工程施工的400多名民工患上矽肺病。据查,此病是他们在施工中吸入大量的二氧化硅粉尘造成的。2000年,有196人被浙江省有关机构鉴定为一至三期的矽肺病,构成二至七级伤残。有10名患者相继死亡。2001年4月,受害人蔡思叶、王运奎等230名民工陆续向泰顺县法院提起诉讼(累计诉讼案件39件),对第二转包人提起因工致残和因工伤亡赔偿2.08亿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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