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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孩子姓名权 夫妻上公堂 北京首例"冠姓权"庭审
发布时间:2002-04-19 11:00:12
昨天,北京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申请恢复孩子姓名的案件。为了争夺孩子的姓名权,孩子的父母对簿公堂。
原告温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他与邢女士已离婚多年,孩子被法院判归邢女士抚养。最近,他发现邢女士未经他同意,擅自将孩子的姓和名改变。温先生认为,孩子的名字是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邢女士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单方的行为。孩子现在只有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代为行使。邢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监护权利。温先生要求法院判决邢女士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 被告当庭答辩称,《婚姻法》规定,孩子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邢女士在离婚后为生活方便给孩子改名,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到原告的监护权;孩子实际使用该名已有一段时间,该名字在孩子幼儿园、即将就读的学校及邻里间都已广泛使用,再改回原名对孩子社会活动的延续不利。 被告还认为,原告坚持要将孩子的姓名改回去,是出于封建传统的姓氏观,他为维护自己的姓氏甚至不惜以损害孩子的利益为代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法庭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了解,我国法律中只有《婚姻法》中对“冠姓权”有明文规定,其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即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冠姓权”。这是一条授权性的规范,它赋予父母双方对子女都具有“冠姓权”,但究竟子女取何名何姓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因为家庭生活的细枝末节应该属于当事人协商的范畴,法律对此尚存空白。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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