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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卖虎肉罪当几何
主审法官细说“虎肉案”量刑依据 作者:郑黎 李朝军 发布时间:2002-04-16 09:05:12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虎肉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判决结果不但令4名被告人没有想到,许多群众也感到不解:案犯为何要承担这样重的刑事责任?
记者近日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慈溪法院刑庭副庭长陆漫。这位已有14年专业经历的女法官,受理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新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文件,并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相关资料。她认为,此案作为全国第一起老虎肉非法贩卖的大案,确有其探索性经典性及课题研究的重大价值。 陆漫说,一般以为,违禁捕杀违法残害濒危动物是犯罪行为,而买卖运输保护动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两厢情愿,说不上犯法,顶多也就是违规行为,这恰是严叶成等人犯罪的重要根源。陆漫说,对东北虎的买卖,国家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双方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才可以进行,而2000年4月,当严叶成从周建伟手里买进东北虎时,双方既无经营利用许可证,也无驯养繁殖许可证。她还指出,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而严叶成的马戏团当时在福建省泉州市,要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从温州运到福建,就必须要有浙江省林业部门开具的准运证。周建伟的堂兄周建强为帮助严叶成把该东北虎运到温州利用其马戏团的东北虎驯养证,骗取了林业部门的准运证,构成了犯罪行为。 对于严叶成将死东北虎擅自开膛剥皮四处兜售的举动,陆漫指出,这同样也是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像东北虎这样的珍贵野生动物的死体(注:非尸体)及其产品的处理,应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局备案。所以,即使老虎死了,严叶成也没有权力将它随意处置,更不允许非法贩卖出售。 在本案中,法院是以“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判决的。对此,陆漫说,东北虎是地球上最为濒危的猫科动物,比“国宝”大熊猫还稀缺珍贵,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曾专门提到,凡涉及东北虎违法犯罪的,均属“10年以上”的情节,但在具体量刑中,我们考虑严叶成有自首情节,减轻判决有期徒刑9年,而周建伟亦是根据情节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本案中引起争议的还有关于老虎肉价值的确定。严叶成的辩护律师认为,当时双方在买卖谈判中认定的价格为2.2万元,所以本案也只能以此为依据。陆漫说,老虎肉作为特殊物品是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不是市场上的“随行就市”。那么“花花”虎肉及虎骨的价值是怎样确定呢?陆漫说,按照有关规定,一只东北虎的保护管理费是4.8万元,价格按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其价值便为4.8万元×12.5=60万元,虎肉按80%折算,本案涉案交易价格就是48万元。 陆漫最后指出,严叶成等人都是马戏团世家或长期从事驯兽马戏职业,常年与野生动物打交道,然而他们的职业法律观念、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几乎等于零。既然他们因为自身的愚昧无知触犯了刑律,要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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