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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咸宁市供电局副局长受贿3万判刑2年
发布时间:2002-04-11 13:08:13


    原咸宁市供电局副局长许晓明利用职务之便,受贿3万元。9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经查明,1998年底,原咸宁地区电力局决定对“行署一回”线路进行增容改造。武汉市某公司经理洪某得知后,通过熟人“搭桥”约请分管局长许晓明到温泉潜山宾馆,请许批准将工程的材料业务给公司做。为此,洪某送给许晓明1万元现金。

  2000年5月,市供电局向社会公布水泥电杆招投标公告。洪某再次找到许,向许提出想参加招标活动,希望许给予照顾。洪某又送给许1万元。

  1999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某公司林某托人“牵线”向许提出咸宁市供电局在选定农网改造工程材料时,要许对某漏电保护器的销售给予照顾,并将5万元现金和产品资料袋送给许。到案发前,许晓明退款4万元给林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晓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电力物资经销人员送的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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