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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私用“店规”处罚 法院判定顾客胜诉
发布时间:2002-04-10 15:12:02


    宝鸡商场所属的一家超市因怀疑顾客偷拿商品,按照“店规”对当事人进行了5倍于商品价值的罚款,结果被顾客告上法庭。

  祁宗淡家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维巷,去年她带外孙在宝鸡商场所属的一家超市购物,当她将选购的两双儿童袜子装在衣袋中,手上拿着选购的商品,抱着外孙走到收银台外沿时,商场保安拦住了她,理由是怀疑她有偷窃行为,随后她被保安带到商场保卫科。直到祁宗淡家人闻讯赶来,按照商场“内部规定”交纳了超市认为她偷窃的商品价值5倍金额的罚款后,才得以离开。

  事件发生后,祁宗淡向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状告宝鸡商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她不认为自己有偷窃行为,只是由于外孙不住地哭闹,加之保安人员对自己的态度非常生硬和粗鲁,因而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她才不得不交纳了所谓的罚款。她请求法院判定商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渭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宝鸡商场在不能确定而仅仅是怀疑的情形下,就将祁宗淡视为“小偷”,而且未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便擅自对祁宗淡以“偷窃”之名、按照内部“店规”处以罚款的行为于法无据,其行为侵犯了祁宗淡的人身权和名誉权。随一审判定宝鸡商场向原告祁宗淡赔礼道歉、退还罚款,并给予被告人1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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