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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与人“有染” 第三者当被告吐出10万“补偿金”
作者:金加宝 崔砺金 发布时间:2002-04-10 11:15:51
浙江省一位妇女偶然发现丈夫生前和第三者相关赔偿协议,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第三者”吐出10万元所谓的“补偿金”。
去年2月,长兴县夹浦镇饮泉村王某因车祸致死,其妻叶某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丈夫生前曾与一陈姓女子签订了一份中止“朋友”关系的协议和以陈的名义出具的10万元的收据。于是,叶某遂以陈某所得的10万元无合法依据,且已损害了自己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于去年7月30日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返还10万元所谓的“补偿金”。 现年29岁的陈某早在7年前就到王某开办的企业内做临时工。第二年初开始,她就与已有妻女的王某发生两性关系。当时,两人先后到上海、牡丹江等地姘居生活。王某的“越轨”行为马上引起了叶某的警觉,夫妻间经常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王某于1997年向陈某提出断绝来往,但陈要他支付1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就这样,王某邀请张某等3人见证与陈某签立字据,断绝“朋友”关系。陈某收取了王某支付的10万元“补偿金”,并出具了相关收据。 长兴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判决:王某给付被告陈某10万元,是基于双方的姘居行为,即因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之规定,被告作为“第三者”与王某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而获得补偿是一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被告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将非法所得的10万元归还给原告方。(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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