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北京各街道、社区都设立了健身乐园,男女老少在这里活动健身,全民健身运动可谓红红火火。然而,崇文法院昨天受理的一起案件却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运动是好事儿,可使用公共健身器材时受了伤,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昨天,崇文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使用公共健身器材锻炼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据原告张先生介绍,2001年10月中旬,他在晚饭后来到崇文区天坛健身园健身,正当他使用一 个提拉型健身设备运动时,该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张先生从健身器上摔下,并且当场致伤。受伤的张先生被正在锻炼的群众送到医院诊断,结果被确诊为两臂粉碎性骨折。 后来张先生得知此处的公共健身器材由崇文区某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于是找到该办事处进行协商,结果双方协商未成。张先生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将崇文区某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
据有关部门介绍,因使用公共健身体育设施而引起的人身损害并不少见,但是像张先生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的,在北京还尚属首例,这也说明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据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