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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受牵连 九农民买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2-04-08 16:35:20
2001年2月,曾在宁河县打工的外地人张某推着一辆摩托车沿村叫卖,宁河县农民李某看到张某的车不仅挺新而且卖得很便宜,于是便动了心。李某以500元价格将摩托车买下。在此后近半年里,张某时不时到李某所在的村里来,每次不是卖大发,就是卖机动三轮,每次价都很低,先后共有9名农民买下了张某的13辆机动车。不久,自称做“倒车”生意的张某却因盗窃罪被依法制裁。9名曾经买张某车的农民也因此被牵出来,他们低价所买的车全部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给被害人。直到此时,9名农民方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遂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法院经审理,分别从轻判处他们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或8个月缓刑1年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不等。
法官评案:李某等几名农民明知张某的车来路不正,但却贪便宜,抱着自己花钱买东西、既没偷又没抢就不会犯法的想法,在不知不觉中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自己也由此触犯了法律。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法院对9名被告人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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