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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宏因贪污挪用公款被判死缓
作者:记者武勇 发布时间:2002-04-05 16:23:48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贪污100万元、挪用220万元公款的犯罪嫌疑人郭宏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1年2月19日,宁夏银川市城区检察院接到电话举报,称银川市金凤凰电影公司经理郭宏涉嫌挪用公款,要求查办。经过初步调查后,3月9日,城区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年4月7日,将郭宏从甘肃省兰州市押回银川。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42岁的郭宏,从1991年到案发时,先后担任金凤凰电影公司和金凤凰实业总公司经理,宁夏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郭宏于2000年2月2日,以宁夏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身份同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住宅小区协议。当日,新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100万元预付款交给宁夏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天,郭宏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让本公司财会人员将这笔款项汇入深圳市一家电脑配件公司账户,并于2月14日将100万元取出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还查明,郭宏在担任银川市金凤凰电影公司经理期间,于1996年10月将120万元公款私自挪用,当年12月9日返还了90万元;1997年2月又将50万元公款私自挪用,3月份返还了13万元;前后共计67万元未还。1999年6月11日,郭宏再次利用宁夏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之便,将职工集资购房款50万元归还了个人银行贷款,直到2000年9月18日才将这笔款项归还。 郭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并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案发后郭宏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贪污犯罪,有立功表现,被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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