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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镜”伤人视力 医院赔偿7万元
作者:徐东良、卢晶   发布时间:2002-04-05 15:52:57


    “OK镜”伤人视力 医院赔偿7万元

    浙江新昌女中学生武晶因配戴Ok镜造成右眼几近失明。她在与嵊州市沈氏眼科医院协商无果后,愤而将其告上法庭。此案作为浙江省OK镜医疗纠纷“司法介入”的第一案备受社会关注。日前,绍兴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代理人当庭达成了赔偿7万元的调解协议。

    18岁的武晶有一双美丽的大眼睛。2000年10月,正当社会上对OK镜“疗效神奇”宣传热起的时候,武晶在父亲陪同下慕名来到嵊州市眼科医院(转制后改名沈氏眼科医院)就诊。在接受医院对双眼进行检查和复验后,他们花2100多元的价格订购了OK镜。从当年11月5日起,武晶开始配戴这副所谓从美国进口、后查明产自大连的OK镜进行治疗。2001年3月底,武晶感觉眼部开始出现疼痛后,当即停止使用OK镜并赶到医院就诊,但为时已晚。家人陪同武晶先后到新昌、嵊州、杭州、上海等地医院多方治疗,但右眼视力仍持续下降到0.05, 已接近失明。同许多OK镜的受害者一样,武晶被确诊为感染性角膜溃疡。由于无法正常上学,武晶只得在家休学一年,并准备继续治疗和移植角膜。2002年3月10日,在多方协商无效后,武晶向法院起诉,要求眼科医院双倍返还购镜款4260元,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多元。

    在庭审中,被告方嵊州市沈氏眼科医院也是连连叫屈。医院认为,由于OK镜于1998年就获得了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的核准注册,并在权威刊物和媒体上作了大量正面宣传,作为医院自身当时是无法察觉OK镜存在潜在技术缺陷的。医院觉得自己也是OK镜虚假宣传的受骗者,因为他们当时引进美国OK镜医疗技术是经过了慎重考察的,在诊治过程中也是严格按照美方的技术要求和程序开展的,据此要求法院酌情考虑他们的赔偿责任。被告方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其中一方请求赔偿,于是就近选择了医院作为被告,但他们同时也保留向OK镜的生产厂家索赔的权利。

    法庭经过3个小时的审理,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书规定,嵊州市沈氏眼科医院将返还武晶购镜款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并于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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