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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占鸠巢” 国法不容
一起离奇的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杨金志 丁 慧   发布时间:2002-04-05 09:40:08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离奇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脚踩两只船”的当事人和他所“兼职”的公司被判赔偿原告409万元。恶意雇佣者和恶意兼职者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上海熙可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天科贸易有限公司都是批量销售骨科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司。1998年5月,熙可公司设立广州分公司,任命胡某为分公司经理。1999年8月,天科公司以熙可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场所,聘用胡某和熙可公司的员工,“不费一枪一弹”便建立起自己的广州分公司。熙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科公司、天科广州分公司和胡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熙可公司向法庭诉称,天科公司非法聘用原员工开展经营活动,获取并使用了熙可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得巨额商业利润;胡某则违反保密协定,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天科公司,并具体管理、操作天科分公司的业务活动。

    天科公司及其分公司则辩称,他们销售的是骨关节,用于恢复关节活动,而熙可公司销售的是骨钉,用于固定骨骼,故双方的产品非但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具有互补性;熙可公司的客户均为医院,其信息完全可以从公共渠道获得,其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熙可分公司员工兼职是胡某主动提出的,胡某还告知天科公司其员工兼职得到了熙可公司的认可。另外,从胡某等“兼职”到2000年4月期间,熙可公司在广州地区的销售利润有增无减。胡某也承认知道其手下员工从事“兼职”活动,但辩称是销售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所为。

    究竟有没有搞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从经营范围和销售产品看,双方明显存在竞争。虽然其产品各有侧重,但熙可公司的销售品种在不断拓宽。不正当竞争则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天科公司利用熙可公司掌握的经营信息销售竞争产品,侵犯了熙可公司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其次,天科利用熙可公司的人力资源从事竞争性劳动,必然影响这些人为熙可公司维护已有客户、开拓新客户的本职工作,也将影响其在双方重叠的客户医院的商业信誉,还直接省去了市场开发费用;第三,天科公司不仅省去了本应付出的经营场所租赁、办公用品购置、人力招聘等成本和费用,而且扩大了既得利益的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守诚信者必将自食短视的苦果,本案即是明证。”担任本案审理工作的审判长蒋丽珍法官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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